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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出台新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1-03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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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管理,2018年1月1日起,武进区将施行新的《武进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以便更好地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新《办法》进一步了扩大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所有武进户籍的人员满足条件均可申请,实现了城乡普惠。不再将失业人员年龄作为唯一标准,新《办法》明确“大龄失业人员”必须是在常州范围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4050”或“4555”人员,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除此以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等也都纳入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优惠政策。新《办法》还增加再次认定环节,“4555人员”和残疾人员享受前轮就业援助政策期满退出后,可再次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被公益性岗位招录后,可以继续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如何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新《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进行了重新规范:个人申请,社区(村委)初审,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复审,区人社部门认定到最终公示,都有完整的工作流程。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及有效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人社服务机构申报并填写《武进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进行申请。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出台的新《办法》还明确了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这就意味着,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1、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且不符合再次认定条件的;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3、所属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4、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5、户籍迁出本区或死亡注销的;6、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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