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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区将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新政。此次调整以多层次保障作为切入点,进一步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进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制度建设,明确武进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筹资标准及办法。
完善职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自2019年1月1日起,1个保险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除外)中,经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
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采取刷卡实时结算。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并按规定办理首诊转诊手续,才可享受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受参保人员结构老龄化、城乡整合后待遇提升等因素影响,居民医保2019年度筹资标准在2018年度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度筹资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1500元/人,未成年人、高校大学生1040元/人。其中,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未成年人、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600元/人、700元/人、240元/人、180元/人,政府补助标准分别为900元/人、800元/人、800元/人、860元/人。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关注2019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变化情况,并按时足额缴费,防止医保待遇受到影响。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1个保险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60%计算,其中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80%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一级医疗机构400元/次,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400元/次,一级医疗机构200元/次。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湖院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实行双向转诊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2017年6月1日起,我区已执行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患者在武进区内医疗机构之间开展住院双向转诊时,实行免二次起付线政策。本次新政明确在原有基础上,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在紧密型、专科共建型医联体内双向转诊的,上转住院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下转住院的起付标准免予计算,连续住院期间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一次。
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武进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2019年起武进区先行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医保基金划转组成,2019年筹资标准为100元/人·年。其中,参保个人缴纳30元/人·年,财政按30元/人·年予以补助,医保基金按40元/人·年划转。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医疗救助基金中划转;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30元/人·年)与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用需同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