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武进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常州市武进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5号)和《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6号)文件中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方面
1.关于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等标准。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论证,对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房屋耐用年限房屋成新评定和房屋成新对照、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征地拆迁工业厂房等级和重置价格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4。今后可根据需要,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论证,适时另行调整上述标准。
2.关于被拆迁非住宅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根据拆迁工作实际,将补偿对象由被拆迁企业集体土地改为被拆迁非住宅集体建设用地,并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1〕58号)规定,对被拆迁非住宅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5。
二、安置方面
1.关于中心城区货币补偿标准。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5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中心城区(湖塘镇、高新区北区)应安置人口、照顾人口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安置人口货币补偿标准=4100元/㎡×40㎡×安置人口数,照顾人口货币补偿标准=2500元/㎡×40㎡×照顾人口数。根据《关于调整牛塘镇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意见》(武发〔2013〕187号)增加牛塘镇为中心城区的范围(下同)。原则上,今后中心城区拆迁住宅房只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中心城区货币补偿标准由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发改、财政等部门核定后每年公布一次。
2.关于中心城区购房奖励标准。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常州市武进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5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关于购房奖励标准作出调整,具体如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让房,选择货币安置后,在规定时间内(由项目实施方案具体明确)购买或已购买本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实际购房面积大于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面积的,按货币安置面积给予奖励;实际购房面积小于被拆人选择货币安置面积的,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拆迁项目所在区域及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由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财政、发改和住建等部门商定后报区政府确定。
3.关于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货币补偿标准和购房奖励标准。货币补偿标准由各实施单位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6号)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购房奖励标准可参照中心城区购房奖励方式测算,具体方案报区拆迁建设安置工作指挥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4.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拆迁住宅房,采取公寓式住宅统一安置的,对需要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当前租房市场情况和各地拆迁工作的实际,具体标准调整为:中心城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每户不低于1200元;经开区、经发区、高新区(不含北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元,每户不低于1000元;其他地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元,每户不低于800元。
三、其他事项
1.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拆迁住宅房如需采用统一自建安置方式
的,必须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征地房屋拆迁中统筹规范统一自建安置方式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1号)及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有关规定执行。
2.本文件未涉及到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仍以《常州市武进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5号)和《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6号)文件为准。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本通知由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
2.常州市武进区房屋耐用年限房屋成新评定和房屋成新对照表
3.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参照表
4.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拆迁工业厂房等级和重置价格标准
5.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拆迁被拆迁非住宅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7年3月22日
下载附件:关于调整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