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武进区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武进区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提高车辆的综合保障能力和使用效率,有效节约行政成本,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政策规定,结合驾驶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是指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应急和机要通信用车、接待和调研接待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驾驶员,是指纳入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设在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驾驶人员。
第四条 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为车辆、驾驶员和经费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区公务用车相关的管理规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管理模式及职责
第五条 区级机关保留车辆除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之外,其他车辆统一纳入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镇、街道、开发区保留车辆自行管理,并接受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监督。
第六条 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务用车的编制管理和更新报废。
(三)负责公务用车的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四)负责纳入集中管理平台车辆的经费管理。
(五)负责纳入集中管理平台车辆的统一调度和派遣。
(六)负责纳入集中管理平台驾驶员的招聘、管理及考核。
(七)负责纳入集中管理平台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八)负责纳入集中管理平台车辆的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未纳入集中管理平台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九)承担区级重大活动、重要调研接待任务的车辆调度和服务保障。
(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派驻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车辆使用的报批手续。
(二)履行派驻驾驶员日常管理主体责任。
(三)协助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派驻驾驶员的考勤考核工作。
(四)协助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派驻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保养、定点保险和事故处理工作。
(五)协助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对派驻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编制管理
第八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实行编制管理。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我区保留车辆编制708辆(其中经开区90辆):公务用车编制196辆(其中经开区59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512辆(其中经开区31辆)。
第九条 车辆编制和产权统一划归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保留执法执勤用车和镇、街道、开发区保留车辆除外)集中管理,各单位不得在编制外保留公务用车。超编制保留公务用车的,每多保留1辆车按每年6万元扣减单位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条 车辆编制不得随意调整,确因机构变动、职能变化等因素需要增加车辆编制的,经区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审批,编制纳入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各单位在接收上级条线部门配备车辆以及其他渠道车辆来源时,必须报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局同意后,在编制内使用车辆。
第二节 车辆配备更新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可以更新,符合更新条件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车辆更新报废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更新报废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车辆产权单位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下年度车辆更新计划。
第十三条 车辆更新原则上不得变更车辆类别,确因工作需要变更的,经区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变更车辆类别。
第十四条 车辆更新必须符合配备标准,不得超标准配车:
(一)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
(二)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经区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可以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三)公务用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区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可以在编制内适当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或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小型客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行行业政策规定配置标准。
保留车辆的更新要按一定比例配备新能源汽车。
第三节 车辆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公务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由其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提供公车保障。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使用公务用车。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二)参加上级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三)区级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重大工程项目推进和重点工作督查检查活动;
(四)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五)单位组织的调研和外出考察、学习及扶贫帮困等其他集体活动;
(六)送、取机要保密文件、大额现金、较多公务用品;
(七)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八)机场、高铁等重要交通枢纽应急公务;
(九)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重要公务活动;
(十)离退休干部慰问、就医探视、殡葬吊唁等活动;
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平台车辆仅保障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和区纪委机关。
第十七条 执法执勤用车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部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节 车辆调度管理
第十八条除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之外,区级机关保留车辆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各单位办公室派专人协助管理。
第十九条 集中管理平台车辆使用须通过“武进区公务车智能化管理平台”履行报批手续,驾驶员凭平台打印的《派车单》才能出车。遇紧急情况未能提前报批的,用车结束后必须通过“武进区公务车智能化管理平台”补办手续,且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使用执法执勤用车须规范用车手续。
第二十条车辆必须按预约规定时间回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用车人需向本单位领导或车辆管理员说明情况,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将根据车辆运行情况(以“武进区公务车智能化管理平台”统计的用车次数、行驶里程等数据为依据),不定期调整各单位派驻车辆。
第五节 车辆保险和加油
第二十二条 车辆保险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保险机构。车辆按规定缴纳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第二十三条 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和镇、街道、开发区公务用车保险由各单位自主选择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车辆保险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发生理赔事项时,集中管理平台车辆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处理,派驻车辆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共同处理。
第二十五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用车单位按照“一车一卡”(即一个车牌号对应一张加油卡)的原则办理定点加油卡,加油卡仅限对应车辆加油,不得私车公养,不得用于其他消费。常州市范围内凭加油卡加油,不得另行报销加油发票。
第二十六条 车辆耗油量由使用单位根据加油量以及行驶里程数核算确定,并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节 车辆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维修企业。
第二十八条 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维修保养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按照《武进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维护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具体维修保养合同,如与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协定的,需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镇、街道、开发区保留车辆的定点维修保养,已公开招标的按招标文件执行,未公开招标的由各单位自主选择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车辆维修保养(不包括轮胎)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常州市范围外出现车辆故障,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车辆需经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才能就近维修,事后必须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节 车辆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和向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或车辆产权单位汇报,派驻车辆应同时向所在单位作出汇报,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抢救伤员,协助事故调查,服从交警部门的鉴定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区分事故性质和不同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人事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八节 车辆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安全形势分析,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堵塞安全漏洞;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组织驾驶员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强化安全行车意识。
第三十三条 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定期对交通违章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告知相关用车单位,车辆违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乘车人员不得授意、要求驾驶员违章行驶。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并做到以下“十个严禁”:
(一)严禁无证驾驶。
(二)严禁酒后驾驶。
(三)严禁疲劳驾驶。
(四)严禁超速行驶。
(五)严禁私自出车和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六)严禁强行超车。
(七)严禁闯红(黄)灯、走禁行。
(八)严禁带故障行车。
(九)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十)严禁驾车时使用移动通信工具、打(接)电话、吸烟、聊天、吃东西。用车单位临时指定的驾驶员也应自觉遵守以上规定。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用工属于社会化用工性质。驾驶员本人与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与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派驻到各单位驾驶岗位工作。驾驶员考核工作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服务单位实施。服务单位办公室要配合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本单位驾驶员考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政治纪律、劳动纪律和职业规范,自觉服从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服务单位的管理,自觉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服务单位组织的理论学习、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业务时间应自觉加强交通法规、规章制度及车辆保养维修等方面知识的学习。
第三十九条 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服务单位每月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年终绩效奖金以及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四十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政治纪律、劳动纪律、职业规范以及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服务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集体利益严重受损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更新购置所需费用,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根据车辆更新购置有关规定,于每年的10月底前汇总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十二条 车辆运行费用实行专项定额管理。其中:车辆保险、维修、保养费用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车辆年审、轮胎及日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加油、洗车、停车、过路过桥等其他费用,派驻车辆由派驻单位负责,集中管理平台车辆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十三条驾驶员的劳动报酬,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核定费用,统一向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结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时跟踪、适时监管。区纪检监察、区财政、区审计、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定期公开公示各单位车辆使用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经开区根据常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车辆编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保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武进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实施办法
附件2:武进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实施办法
附件3:武进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办法
附件4: 武进区服务外包驾驶员管理办法
附件1:
武进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公务用车保险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 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依法择优确定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保险机构)。
第四条 平台集中管理车辆保险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和镇、街道、开发区公务用车保险由各单位自主选择定点保险机构投保。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由各单位自主选择定点保险机构投保。
第五条 各单位运行的公务用车均应购买车辆保险,且须通过定点保险机构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险种和赔偿限额投保。必保险种: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选择投保险种: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
第七条 各单位应在上年度车辆保险到期前15日内将相关投保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动车行驶证等复印件)交定点保险机构投保。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定点保险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通过转账方式,将保费划转至定点保险机构账户。
第九条 各单位凭定点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发票、付款凭证办理车辆保险费用报销。
第十条 各单位发生公务用车交通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应在一周内将事故发生地点、原因、损失程度、保险理赔等情况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定点保险机构须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并按定点服务合同为区公务用车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车辆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索要回扣或以其他名义报销费用和收受礼品。
第十三条 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武进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 (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机构联系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支公司
武进区延政中大道22号
荀 静
68867116
倪昕竹
68867132
报 案
95518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武进区湖塘经发商厦(常武中路10号)002-003号
吴泽恩
83878965
95312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武进区延政中大道19号财富商务广场16楼
宋 俊
69968221
95519
4008695519
附件2:
武进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保养行为,保证公务用车维修保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保养行为。
第三条 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依法择优确定区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维修企业)。 第四条 平台集中管理车辆维修保养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车辆维修保养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按照《武进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维护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具体维修保养合同。
第五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要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由产权单位自主选择。因公务用车在常州市范围外使用过程中,发生确需在外维修事宜时,需经产权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报销。定点维修企业范围内确实无法完成的维修业务,用车单位需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维修费用按月结算。各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维修费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并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以便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于每季度初5日内将上季度本企业《武进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季度统计报表》上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定点维修企业应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维修保养并保证公务用车质量,各项收费不得高于投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对于投标文件没有明确报价的收费,比照同类优惠率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维修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第九条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遵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自觉接受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单位不得提出定点维修企业合同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定点维修企业亦有权拒绝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在定点维修服务期限内,定点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效投诉并查实,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且不得参与下一轮公务用车维修采购招标:
(一)未依合同按服务承诺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二)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 (三)开具虚假发票或维修清单; (四)未按规定进行优惠,擅自提高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价格; (五)不按期报送报表,拒绝接受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平台集中管理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按照《关于武进区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使用说明》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报销,各使用单位不得报销与维修保养相关的费用支出,否则,经查实,则按违规金额的双倍扣减单位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镇、街道、开发区保留车辆定点维修保养,要按照就近便捷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定点维修企业,相关管理工作仍参照本办法执行。未单独招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武进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2017年3月6日--2019年3月5日)企业联系表
常州嘉铖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武进区湖塘镇火炬路19号
陈亚军
137****0055
薛文海
159****9065
常州市武进中外名车维修有限公司
武进区牛塘镇滆湖西路188号
(武宜路西2000米)
刘志坚
131****2728
刘丽霞
138****4988
常州市迈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武进区湖塘镇夏城路与延政路往东800米
潘文斌
137****0189
吴晓芸
137****0188
附件3:
武进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公务用车加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燃油费用支出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公务用车,无论使用何种油品(指各种标号的汽油、柴油),数量多少, 一律在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三条 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常州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定中国石化常州分公司为定点加油供应商,充值折让率为2%。
第四条 用车单位按照“一车一卡”(即一个车牌号对应一张加油卡)的原则办理定点加油卡,各单位使用加油卡主卡下面附属副卡不得挂靠公务用车以外的其他车辆。
第五条 操作程序
1、驾驶员凭定点加油卡对应车辆加油。
2、财务人员要定期将公务用车加油情况进行汇总,常州市范围内加油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六条 驾驶员在加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由其单位及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要求定点加油站为其他车辆或其他容器加油的。
2、向定点加油站索要“好处”、“回扣”,或要求加油站提供燃油以外物品的。
3、非外出在定点加油站范围以外的加油站加油的。
4、不加油而要求加油站退换油票或退现款的。
5、向定点加油站提出服务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第七条 单位职责
1、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燃油管理,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燃油管理办法,确定专人管理,经常核对车辆的百公里油耗,精打细算,减少经费开支。
2、各单位加油应在经费可用指标范围内量力而行。
3、各单位加油应据实结算,不得要求定点加油站虚开发票。
4、各单位财务人员要主动定期与加油卡服务中心联系,核对车辆加油明细,核算车辆的百公里油耗。
5、各单位因公外出需在外地加油的,在结算时附相应外出通知或文件及相关凭据(如派车单等)。
6、各单位因加油卡充值不及时而造成加油站停止加油的,责任自负。
7、各单位如发现油质下降,缺斤短两现象,应及时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8、区党政机关公车改革保留车辆由用车单位于次月10日前将当月车辆的加油、行驶里程汇总,计算百公里油耗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定点加油站职责
1、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其质量、价格、服务承诺,自觉接受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2、热情对待加油驾驶员,确保时间快、质量高、服务优。
3、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杜绝一切不正当行为。
第九条 定点加油站在履行定点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整改、罚款直至取消其定点加油站资格。
1、没有严格按服务承诺执行的。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掺假使假,以次充好的。
3、为用油单位多开发票、更换油票、退款或者调换其他物品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加油,影响到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
5、拒绝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监督检查的。
6、其他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4:
武进区服务外包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公务用车服务外包驾驶员管理,建设务实高效、服务优质的工作机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驾驶员,是指纳入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服务外包驾驶人员。
第三条 服务外包属于社会化用工性质。驾驶员个人与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与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
第四条 驾驶员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派驻到各单位驾驶岗位工作,自觉服从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服务单位的管理,自觉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服务单位组织的理论学习、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业余时间应自觉加强交通法规、规章制度及车辆维修保养等方面知识的学习。
第六条 驾驶员工作要积极主动,服从调度,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最大限度地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务用车服务。
第七条 驾驶员要始终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做到外观漆面光亮,内饰清洁无脏污。
第八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驾驶车辆,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礼貌行车,确保安全驾驶。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及时排除细微故障,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持《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方可驾驶公务用车,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凡因违规而被罚款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凡因违法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由驾驶员相应承担,并将根据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区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管理办法,如违反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或举报查实的,将从严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自觉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并确保手机信号畅通。有无出车任务都必须在办公室守岗待命,不得随意离开;接到出车任务后,必须按照通知时间将车开到指定地点等候,不得误时误事;否则,按旷工对待。出车时间不得中途开车办理私事,途中不得随意携带外来人员。
第十四条 驾驶员要严格请假制度,凡有事或有病确需请假的,必须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钥匙交回办公室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按批准天数按时销假上班或补办请假手续;否则,均按旷工对待。
第十五条 鼓励驾驶员按规定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给予一定报酬。
第十六条 驾驶员未经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或服务单位批准,私自出车后出现的后果或造成的损失,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十七条 驾驶员凡年内因旷工或不服从派车而误车误事一次的,予以警告,年内因上述情况误车误事两次以上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驾驶员年内因违法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两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造成车辆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处并实施处罚两次以上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驾驶员年内因违规驾驶车辆或随意停放车辆被监督举报查实的,将根据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驾驶员考核工作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服务单位实施。服务单位办公室要配合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本单位驾驶员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单位提供的月度考核情况,结合抽查情况和有效投诉确定年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年终绩效奖金以及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政治纪律、职业规范以及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服务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情节严重,造成集体利益严重受损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年终考核优秀的评定比例为同岗位(分大车和小车两种)驾驶员人数的15%,同分值驾驶员评优以年度行驶里程多少排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服务外包驾驶员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1
出 勤
(10分)
按照区级机关作息时间上班。
缺勤半天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旷工半天扣5分。
2
安全行车
(30分)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交通规章、规则,确保安全无违章、无事故。
1、发生违章,每次扣15分。发生交通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2、驾驶员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且驾驶员承担(或负同等责任)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每次扣30分。同时,当事驾驶员除做出书面检讨外,另须承担该事故的相关损失。
3
工作纪律
(20分)
1、遵守区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服务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车辆主管调度,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并按规定线路出车、按时回场。
3、出车结束如实填写《派车单》,交用车人签字确认后报车辆调度。
1、工作时间窜岗、擅自离岗,出车准备不到位的,言行不当、损害机关形象的,每次扣10分。
2、不服从车辆主管调配或私自出车、不按规定回场,每次扣10分。
3、《派车单》填写不真实、报送不及时,发现一次扣5 分。
4
服务态度
1、树立“服务至上,工作第一”的职业理念,做到热情服务、语言文明、谨慎驾驶、确保安全,维护机关良好形象。
2、工作勤恳,吃苦耐劳,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3、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驾驶员有义务尽量保证车内财物安全。
4、驾驶员应始终保持联系通畅,以便随时领受任务。
1、服务态度不佳、质量不高,遭投诉或负面反馈,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 分。
2、由于驾驶员过错而造成车内物品遗失的,除当事人对相应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外,每次扣5分。
3、因驾驶员原因造成联系不上而影响出车的,每次扣5 分。
5
车容车貌
保养维修
( 10分 )
1、熟练掌握车辆性能。勤于检查,及时排除车辆故障、隐患。
2、始终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出车结束必须保持车辆内外整洁、每周至少清洗车辆一次。
3、掌握所驾车辆保养、年检有效期,及时上报服务单位办理。
1、因主观原因造成车辆机件损坏的,每发现一次扣 5 分。
2、未按要求清洁车辆的,每发现一次扣5 分。
3、车辆达到保养里程、年检有效期,未及时上报服务单位办理,每次扣5 分。
其 他
月行驶里程: 公里 ,百公里油耗: 升;酒驾行为:有( )、无( )。
备注: 1、得分90分至100分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合格,7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逾期不提供此考核表的当月考核视为不合格。
2、当月考核项目分栏得分为0分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3、酒驾行为发现一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此表由驾驶员服务单位办公室按月考核填写,并于次月8日前交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205房间,联系人:陈波,电话:86310805。
服务单位分管领导: 考核人: 被考核人: 考核时间: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