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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规划专项资金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732249928/2017-0001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规发〔2017〕13号 发布机构: 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17-06-19 发布日期: 2017-06-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分局规划专项资金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相关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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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规划专项资金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规发〔2017〕13号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审批流程,提高使用效益,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规划专项资金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

                             2017年6月19日

 

 

 

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规划专项资金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审批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武进区政府对《关于在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设立分散采购试点的请示》的批示意见,结合武进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专项用于规划编制、规划研究、城市测绘、信息化建设及其它与城乡规划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要求,制定年度规划指令性任务计划,明确年度项目及立项意义,经费测算、实施时间及拟采用的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等内容,并与区财政局初步达成一致后,报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结合规划专项资金项目的特点和实际要求,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年度规划指令性项目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由我局采用分散采购方式实施。

第四条 对规划服务项目采用如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第五条 预算金额30万以上规划项目,由我局将采购计划(含项目目标、量化指标、采购方式及经费测算等内容)报经区财政审核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整个采购过程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六条 结合相关要求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对规划采购工作统一领导并实施监督。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和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两办成员由技术科、综合科、监察科等科室相关人员组成。采购办主要负责分散采购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监管办负责对分散采购工作中招标文件制定的合理性、中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分散采购项目,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常州市武进区政府分散采购情况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相应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分散采购活动情况,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分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及资料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专家抽取、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将分散采购的信息统计表于每季度结束后五日内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

第九条按照“谁组织、谁受理”的原则,做好质疑的受理工作,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认真复核并按规定程序答复。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做好投诉的调查与处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

第十条 采购办、监管办及代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或可能影响公平的与招投标项目相关的信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违规干预正常的采购活动。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个人,有关规定查处;对严重违规,涉嫌犯罪的移交区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投标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可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对已签署合同的,中止合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或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赔偿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新增、中止、调整,如因实际需要调整的,应与区财政局沟通后,提出申请,报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后,项目资金按调整后计划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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