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经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对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了适应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不断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水平,经与联合发文机关协商,决定《常州市市区经营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环境影响预评价工作办法》(常规〔2005〕39号)文件自2017年4月19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