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2日,位于武进区洛阳镇的常州荣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雪金属公司)在成品仓库内组织行车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导致2人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武进区政府授权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武进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事故调查,现将有关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事故性质
荣雪金属公司发生的“2·12”起重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责任追究
1、荣雪金属公司仓库负责人兼安全管理人员周荣明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荣雪金属公司装卸工冉隆友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3、荣雪金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周荣良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9月5日,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周荣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4、荣雪金属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没有制定并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混乱。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2017年5月22日,武进区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文号:武安监罚〔2017〕1412号,处罚金额37万元。)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