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农村奖扶办理工作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所需材料
1、申报表以及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并签字)(注意年龄必须为60周岁及以上)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复印),最好是出具村、镇两级证明,特扶一定要出具独生子女证明,不能收《独生子女证》
4、收养子女证明(99年4月1号之后收养一定要收养证)
5、户口簿(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
6、结婚证(复印)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出具事实婚姻证明
7、户口发生迁移的居民要被认定为农村居民的,一定要提供户口回迁后的近两年分配,复印并加盖村委及镇经管办印章
8、其他相关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1994年前离婚只需要村镇两级证明)、子女死亡证明(1997年前村镇两级证明,1997年后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二、资格确认
基本确认原则:是否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且其子女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对象
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确定要点:一是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原配夫妻;二是终生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原配夫妻或个人;三是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原配夫妻;四是再婚家庭中符合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或双方。具体审核要求为: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1、原配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
3、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
4、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5、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孩子,另一方未育符合生育政策再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原未育的一方;
6、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孩子判原配偶抚养,另一方原未育,再婚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且在2003年6月11日前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由文教卫计科上报区人口计生局讨论后确认。
(二)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不再强调一定要办理生育证)。其判断标准为:
l、1985年9月1日以前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不对照相关生育政策),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的;
2、1985年9月1日以后,夫妻符合生育政策生育(对照现行生育政策)第二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的;
3、夫妻生育的两个孩子为双胞胎,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的。
(三)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或个人(单身收养)
1、依法收养的,提供有收养证或收养公证及其复印件;
2、事实收养的,除召开群众座谈会外,还需附其户口簿或户口底册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关系的证件复印件。
(四)特殊情况
1、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孩子,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只有唯一孩子,且其他孩子没有存活子女的,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条件的;
2、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且现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条件的,收养人可作为独生子女父母,送养人不能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因为送养人生育了两个孩子);
3、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以及父母依法收养的兄弟姐妹的,父母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该父母不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以下几种情形不能作为奖励对象
1、非婚同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
2、收养后生育的,以及收养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
3、夫妻终身未生育子女的(奖扶、特扶都不可以,一次性奖励可以)
4、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全部死亡的(以孩子之间是否见过面判断)。
三、新增及变更
农村奖扶分为上、下半年发放。每年的一月份至二月份街道登记辖区内本年度将年满60周岁的居民,在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年满60周岁的享受全年奖扶,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年满60周岁的享受下半年奖扶。在七月份左右将进行一次变更,变更对象为上一年度下半年(主要为死亡人员)和本年度上半年(主要为有社保人员)退出奖扶的人员。在十一月份左右将进行第二次变更,变更对象为本年度上半年(主要为死亡人员)和本年度下半年(主要为有社保人员)退出奖扶的人员。
注意: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父母是两个概念。
举例1:一对夫妇生育一子,又依法收养一子。判断:这两个孩子均可被认定为独生子女,但这对夫妇不能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理由:该夫妇名下有两个孩子:一个亲生子女和一个养子女。
举例2:一男子与一生育过两个孩子的离异(丧偶)女子重组家庭后未生育子女,但是女方只带过来一个子女。请问该男子能否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不能。理由:该男子未生育亲生子女,但名下有两个继子女,与重组家庭时带过来几个无关,因为与他现妻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有两个,所以该男子有两个继子女。
如果该男子生育了一个子女,则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理由:有一个亲生子女
特扶办理工作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资格认定
(一)一般情况
我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1.女方年满49周岁(注意:女方年满49周岁,且没有离婚或者丧偶,夫妻双方都可以享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特殊情况
1、离婚或丧偶的(不论男女),只生育一个孩子,年满49周岁即可享受特扶金。
2、独生子女生育下一代以后死亡的,父母可以享受特扶金。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第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第二个孩子又死亡(是否有下一代不作限制),以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
4、合法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亲生孩子死亡后又领养一个孩子,未再生育的,达到年龄和户口等条件,也可以享受。
二、所需材料
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并签字,户口本本人页和首页复印、独生子女证明(不收《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离婚证),子女伤残、死亡证明。
一次性奖励
一、登记对象
在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
符合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并直接在卫计委登记。(已经登记过的对象,不能重复登记)
二、集中登记时间
每年三月
三、登记地点
1、户籍在武进区内的持证退休人员,带好所需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
2、户籍在武进区以外以及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登记,到武进区卫计局政策法规科登记(地点:武进区行政中心四号楼五楼571,咨询电话: 86310822,86310536)。
四、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人必须填写《武进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申请表》,并提供①《户口簿》、②《居民身份证》、③《职工退休养老证》、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无证的提供《企业退休人员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证明》,终身无子女对象提供《企业退休人员终身无子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再婚以及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还需提供女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孩子证明》。
2、持证退休人员死亡的,除提供以上“基本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材料:配偶为法定继承人代理登记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代理登记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其父母亲户口注销证明、代理人《居民身份证》。以上所需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证明提供原件即可。
公益金
(以2016年为例)
申报对象及材料要求:
本区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及在本区居住满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家庭只有一个未婚的独生子女,且该独生子女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发生死亡、严重伤残或初次身患重大疾病的。
1、申报基本材料:户籍人口提供申报人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流动人口除以上材料外,还要提供全家三口在常居住生活的暂住证、《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与申报条件类似的补助待遇证明等材料。
2、申报相关材料:除提供以上申报基本材料外,还要按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未婚的独生子女当年死亡的,再提供经派出所核发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
(2)未婚的独生子女当年严重伤残的,再提供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新评定的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原件;
(3)当年初次身患重大疾病主要指患白血病、尿毒症这两种疾病,需再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历证明、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二)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鉴定为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
1、申报基本材料:户籍人口提供申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流动人口除以上材料外,还要提供全家三口在常州居住生活的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户籍地县级卫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与申报条件类似的补助待遇证明等材料。
2、相关申报材料:除以上材料外,还需再提供常州市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出具的并发症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主要是镇级在编在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因病(公)致使目前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符合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条件的对象,户口为本区的,向独生子女的母亲(再婚和单亲家庭向抚养该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户口为外省市(流动人口)的,向其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村(居)委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认真调查审核和审议,符合条件的上报各镇(开发区、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
3、各镇(开发区、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及时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将原件一复二份,原件和二份复印材料于11月20日前上报区计划生育协会审批。三、相关事项说明
1、符合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对象,其补助方式为一次性补助,符合同一条件的对象不能重复享受。
2、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申报工作实行跨年度申报,即以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符合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条件的对象作为当年申报对象。
3、(1)《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申报表》及其申报材料,各镇(街道、开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要统一上报区计划生育协会;
(2)《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对象备案表》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计划生育协会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上报;
(3)镇级在编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困难情况各地先进行调查,了解一下基本情况书面上报区计划生育协会。
户籍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所需材料
注:请提前复印好材料前来办理
孕前优生检查须知
1、提前一天通知街道办计生工作人员以便于安排。
2、提醒检查夫妻隔天晚上早点入睡
3、检查双方都需空腹(女方需带尿做B超)并且在上午9:00前到达指定的检查地点,9:30过后不再做检查。
4、检查册子用黑色水笔填写完整,尤其是地址栏上“西湖街道”一定要填写
再生育审批申请
申请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再婚夫妻子女不在现家庭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证明其生育子女状况);
(3)夫妻双方近期两寸合影照片一张;
(4)《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从村(居)民委员会、镇(开发区、街道)计生部门领取或者卫生计生部门等相关网站下载并填写。
(5)一方户籍在江苏省外的,申请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其户籍地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协助调查表》(或婚育情况证明)(户籍在省外的,需提供村、镇、县三级证明);一方户籍在江苏省内常州市外的,提供其户籍地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协助调查表》(或婚育情况证明)(户籍在常州市外江苏省内的,只需提供村、镇两级证明)。
镇(开发区、街道)认为有必要的,自行填写《卫生计生部门核查当事人婚育情况登记表》或做好核实工作。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病残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申请要求:上述原件(证明材料类除外)由镇(开发区、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后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