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参照《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2号)、《常州市武进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5号)、《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项目;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资金,是指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资金;项目前期调查及拆迁成本测算服务费;房屋评估、征收(拆迁)实施经费(征收拆迁服务经费)、审计等服务性收费;工作经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资金来源,统一由相关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属于财政投入的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资金拨付流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将征收补偿资金拨入区房屋征收部门专项账户。具体办理征收补偿资金存付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征收补偿资金的到位证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征收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实施主体,统一由各镇(开发区)财政扎口负责。项目出资单位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准后,可折价冲抵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用于冲抵征收补偿资金的房屋应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监管。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负责拆迁的实施主体,统一由各镇(开发区)财政扎口负责。
第五条 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标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征迁补偿方案的要求计算列入项目成本。
第六条 项目前期调查及征迁成本测算服务费是指项目启动前用于实物调查摸底及进行预(估)算服务的费用。根据《关于调整征收拆迁服务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武拆指[2012]4号,武住建发[2012]130号)按项目拆迁规模实行计提,列入该项目征迁成本,产生的费用按实列支。
第七条 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评估、征收(拆迁)实施经费、审计等服务性收费按照《关于调整征收拆迁服务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武拆指[2012]4号,武住建发[2012]130号)进行计提,列入该征迁项目成本。实施主体征迁部门须凭委托服务合同,对所聘劳务服务单位所承担的工作量、派驻人员数量与业务水平、服务时间及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合理确定支付费用和拨付形式。征收(拆迁)实施经费按照该项目协议签订结束后一般不超过应该支付经费的50%,待征迁资料按照区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一户一档归集后移交到实施主体征迁部门后一般不超过应该支付经费的30%,待安置房权证办理等工作全部结束后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再支付余款。
第八条 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是指用于开展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相关的各类费用,具体包括征收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和项目指挥部的工作经费、以及不可预见费用等。征收实施主体按照《关于调整征收拆迁服务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武拆指[2012]4号,武住建发[2012]130号)进行计提工作经费并包干使用。
第九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严格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及银行机构不得将该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管。重点监管内容为:
1. 资金拨付程序情况;
2. 执行政策补偿情况;
3. 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4. 是否存在截留、挪用、侵占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情况。
第十一条 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并及时向委托单位反馈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内容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