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武发〔2015〕283号)和《武进区行政村(社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安发〔2016〕22号),特制订《雪堰镇行政村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
雪堰镇行政村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加强行政村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武发〔2015〕2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村,其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行政村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管办),由村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安管办主任,并明确1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热爱安全生产工作,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平、公正。 (三)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能依照本办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无其他不宜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区安监局考核合格,取得“武进区安全生产检查证”持证上岗。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并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村领导下做好本村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业务上受镇安监部门指导。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文件。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三)教育督促村(居)民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收集村(居)民关于安全生产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村领导汇报和反映。 (四)及时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镇安监部门报告本村安全生产工作。 (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督促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提醒、劝阻制止和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应及时报告村领导和镇安监部门。 (六)及时跟踪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向镇安监部门汇报。 (七)负责村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重大活动、节假日安全生产重点巡查工作,及时收集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八)负责村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建设,做好有关工作和活动的记录。 (九)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依托武进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建立“一企一档”。协助镇安监部门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十)及时如实报告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参加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一)完成镇安监部门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安全监管人员在本村范围内享有以下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持证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各单位(场所)的安全生产有建议权、告知权,发现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劝阻、要求改正,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应予配合。 (二)对本村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建设,有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权利。 (三)村级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实施打击报复。 第八条 各行政村将拟任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情况填入《行政村安全管理人员信息表》(附件1),经镇安监部门审核后,以文件、任命书或其它书面形式,对安全管理人员予以明确。镇安监部门将通过审核的《行政村(社区)安全管理人员信息表》报区安监局备案,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镇安监部门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业务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镇安监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管理人员的目标任务考核,依据《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细则》(附件2),评定考核成绩。每年12月上旬,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经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安委办。 第十二条 区安委办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村,由区安委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下一年度的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予以适当奖励。 镇政府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村,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 辖区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一般事故(死亡1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安监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村主要干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行政村(社区)安全管理人员信息表 3、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细则
附件1 行政村主要干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按行政村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细则评分标准,根据安全生 考核占全镇对村干部考核分值占比合算。 一、完成机制建设得1.5分,未完成逐项扣分; 二、重点工作完成得3分,未完成逐项扣分; 三、宣传教育培训完成得1.5分,未完成逐项扣分; 四、日常工作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得4分,未按要求完成视情扣分; 五、每发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5分,每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扣2分; 有特色亮点工作的、超额完成任务的每一项加2分,最多不超过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