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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014133541/2017-0000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雪政发〔2017〕3号 发布机构: 雪堰镇  
产生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01-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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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实施办法
雪政发〔2017〕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镇区域内的树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属古树名木,应加强保护管理。
1.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2.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
3.树种珍贵、稀有的;
4.经过批准列入保护的。
第三条 镇农技农机站是古树名木的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古树名木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标志;
2.制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开展业务、技术指导;
3.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开展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
5.受理与古树名木有关的投诉。
 第四条 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档案材料抄报省、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余的古树名木定为二级,其档案材料抄报市园林和农林部门及区、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古树名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属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
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各单位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2.居住小区、居民庭院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村制定专人看管;
3.城镇道路、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由绿化办管理;
4.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看管;
5.发现古树名木有衰弱现象,责任人应及时与镇农技农机站联系,共同采取必要的复壮措施;
6.对抢救无效,确已枯死的古树名木,须经镇农技农机站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予以注销,发给处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七条 加强古树名木经常性的养护管理工作。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应每季检查、养护管理一次,二级保护的树木应每半年养护管理一次。镇农技农机站要积极落实古树名木养护管理和抢救复壮工作的责任制,要确定专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所在单位或个人也要落实措施和加强管理。
第八条 养护和复壮古树名木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经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经镇农技农机站认定,由镇政府及所在单位、村酌情帮助解决。同时镇政府每年对列为古树名木保护的树木定额奖励。
第九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设计、征用土地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注意保护古树名木,与镇农技农机站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不能任意迁移。如属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应报经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条 古树名木一律严禁砍伐,不准攀折树枝,不准剥损树皮,不准借树搭棚、作业。不准在树上挂物、敲钉、划线。在树冠垂直投影五米范围内,不准挖土、推物、造房、作业,不准倾倒有害的废水废渣,禁止其他一切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镇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要严肃处理。因保护不善,致死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镇政府将责令有关部门追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恶劣、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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