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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江苏省文化厅关于修改<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决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314/2017-0003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文广新局  
产生日期: 2017-09-08 发布日期: 2017-09-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修改《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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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文化厅关于修改<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决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科室:

现将江苏省文化厅《关于修改<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9月8日

 

关于修改《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决定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推进娱乐场所“放管服”改革,促进娱乐场所行政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规定,决定修改《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苏文规〔2013〕1号)的部分条款。

一、将第一条第二项“面积标准”的第二款修改为:“设区市城区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县(市)及三年内撤县(市)设区的区,城区不少于300平方米,乡镇不少于200平方米”。

删除第三款。

二、将第一条第三项“注册资金”的第一款修改为: “注册资金以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为准”。

删除第二、三款。

三、将第二条第二项“设立审批程序”的第一目“受理”(2)修改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删除(3);将(4)修改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将(9)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将第二条第三项“变更”的第二目(3)修改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删除(4);将(5)修改为:“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五、将第二条第三项“变更”的第三目(3)修改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删除(4)、(5)。

六、将第二条第三项“变更”的第四目第二款修改为“娱乐场所2年内因违规经营,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再次违法违规经营应受行政处罚的,不予换证并吊销原娱乐经营许可证”。

七、将第二条第四项“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第一款第二目修改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删除第三目、第四目。

八、在第三条第一款“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发展娱乐场所的重要意义”后,增加“认真落实娱乐场所主体准入‘先照后证’制度,取消对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要求,法无授权,不得擅自停止新设场所审批受理。改进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解决部分地区存在的擅自增减审批条件以及超规定时限审批等问题。”。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江苏省文化厅

 2017年9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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