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中给出的定义如下:
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2-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注2-1: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特别规定: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PS1:定期检验中的检验结论为合格,是指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
PS2:异常情况处理
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