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技农机站(经济管理科)、畜牧兽医站,局各科(办)、站(所、队):
经局研究决定,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
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
2017年8月15日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印发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生产事故
技术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以下简称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行为,科学鉴定农业生产事故的原因,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鉴定是指农作物在田间生产及动物在饲养管理过程中,因使用种子、农药、肥料、种苗、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饲养、栽培、环境等原因,影响动、植物生长、繁育、产量、产品品质,有关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申请或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由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进行调查、技术分析,进而科学判定并出具结论的技术鉴定活动。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田间鉴定按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办理。
第三条 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事故当事人可以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鉴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受理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技术鉴定,并负责向申请人送达鉴定书。
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按属地管辖的要求进行。情况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可由上一级鉴定组织机构组织鉴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农业生产事故,应当及时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武进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鉴定的具体工作。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经管科。
第二章 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申请技术鉴定应当由当事人或有关机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共同或单独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附后),说明技术鉴定的理由和内容,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生产事故现场影像资料;
(四)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相关票据;
(五)与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受理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或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证明;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视为受理;
(三)具有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六条 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技术鉴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事由、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查意见等内容;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事由、不予受理的理由等事项。
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检验、检测等所需时间除外)组织技术鉴定并出具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技术鉴定书,具体格式附后)。
第七条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农业生产灾害外,在技术鉴定有效期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列入受理范围:
(一)田间出苗严重异常;
(二)农作物田间生长性状严重不整齐或出现异常;
(三)不能正常开花、抽穗、结实(结果);
(四)不明因素造成严重减产;
(五)畜禽、水产引种不符合本品种特征的或怀疑因饲料等投入品质量等因素影响畜禽、水产正常生长的。
(六)畜禽、水产生长出现群发性生产性能下降,或者发病死亡的。
(七)其他具有群发性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对技术鉴定的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一)针对所反映的问题,申请人提出技术鉴定申请时,需鉴定事故现场或被鉴定的动植物已错过典型性状表现期,已无法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反映问题起因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已对事故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或室内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判定反映问题起因的;
(四)事故涉及的农业生产资料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
(五)已向其他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尚未结束的;
(六)不支付鉴定费用的;
(七)存在导致鉴定无法开展的其他原因的。
第九条 专家鉴定组由技术鉴定所涉及动植物的种子、栽培、植保、土肥以及园艺、畜牧兽医、动物防疫、水产、气象、农业管理、农资管理、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状况。
根据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际需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可临时邀请专家库以外其他相关专家参加鉴定,专家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条 依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由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从专家库随机抽选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成员组成。农业生产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专家鉴定组成立之后,由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只有发现存在第十一条列明情况的,可向管理办公室提出异议,由管理办公室调整安排。鉴定前专家组成员名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农业生产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农业生产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农业生产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勘察现场;
(二)向当事各方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技术鉴定有关的材料;
(四)要求当事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五)发表技术鉴定意见。
专家组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技术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
第十三条 专家鉴定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完成技术鉴定工作,科学客观作出技术鉴定意见;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咨询;
(三)最终鉴定书出具前,不得泄露与技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在组长负责下,制订技术鉴定实施方案,独立开展技术鉴定工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技术鉴定工作进行干涉。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但当事人人数不超过3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一)当事人不到场的;
(二)需鉴定的现场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三)因不可抗拒或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
(四)申请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五)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对事故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当地环境状况、检验检测结果、生产管理和横向比较情况等综合因素,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要明确、清晰。
第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专家鉴定组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鉴定书。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鉴定事项;
(三)鉴定的目的、要求;
(四)有关的调查材料;
(五)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鉴定组成员签名;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鉴定书一般一式二份,交申请人和鉴定组织机构留存。
第十九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鉴定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应当在鉴定书收到之日起3工作日内,送达鉴定申请人,申请人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并送交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对鉴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10日内向原受理机构或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鉴申请,并阐明理由。受理机构审查认为鉴定确有不当的,确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无效:
(一)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而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
(四)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证明导致鉴定结论不真实的。
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导致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因本条第(四)项情形导致鉴定无效,应当事人申请或根据需要可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应的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技术鉴定一时无法确定事故原因,需要对投入品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申请人向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申请,由质检机构按检测规程取样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技术鉴定有关费用(交通费、检测费等),采取预付制由申请人支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局应当建立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可以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也可以是本行政区域之外其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等各类专家,并依学科专业设置相应的专业组。
第二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鉴定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鉴定结论或出具虚假鉴定书的,由鉴定组织单位通告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表
申请鉴定事项:
申请方
联系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 话:
申请技术鉴定基本情况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提交本表时请另提供如下资料: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生产事故现场影像资料;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相关票据;与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鉴定预缴代办费。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受理证明
联系地址: 电话:
收到的受理材料
材 料 名 称
单位
数 量
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表
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事故现场影像资料(照片、视频等)
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相关票据
张
与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其他资料:
鉴定预缴代办费
(需预缴,鉴定完后据实结算)
元
经审核后,同意受理本项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
特此证明。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
20 年第 号
鉴定过程:
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字:
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字:
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盖章):
1
邀请专家鉴定组专家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 作 单 位
职务(职称)
电话
身份证号
备注
2
3
4
5
6
7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现邀请上述专家对 申请的 鉴定事项开展技术鉴定。申请人如发现存在前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列明情况的,可向管理办公室提出异议,由管理办公室调整安排。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