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
根据《常州市水利局常州市环保局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常水资﹝2017﹞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就进一步做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区环保局要根据常水资﹝2017﹞22号文件精神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于5月25日前报区水利局汇总。并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的有关工作。
二、区环保局工作联系人名单,于5月23日前报送给区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三、区水利局要核查自《水法》颁布以来书面同意的排污口清单,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辖区人民政府,于5月25日前抄送给市水利局。
各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时间节点做好相关工作,工作要保留书面记录和资料,备上级的下一步检查。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