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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89/2017-00020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武财行〔2017〕41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17-06-23 发布日期: 2017-06-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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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财行〔2017〕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进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武进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进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体育局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武进区体育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体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6号)及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武进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3]238号)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公共预算和区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在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区财政局、区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4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资助、贴息、奖励等扶持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体育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区体育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四)参与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参与拟定资助项目资金扶持方案,报区政府核准后进行公示;

(五)按《预算法》、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会同区体育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资金。

(六)参与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组织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二)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三)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向各镇、各单位发布申报公告,制定项目评审方案、评审标准和工作规范;

(四)组织项目申报;

(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资助项目的资金扶持方案,报区政府核准后进行公示;

(六)按《预算法》、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七)会同区财政局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组织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体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进行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详细了解申报项目及实施单位的实际状况,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

(四)配合体育、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资助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武进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多种性质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引领新兴体育业态尽快形成和快速发展,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体育产业项目,重点向各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和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倾斜,主要包括:

(一)体育健身健康服务;

(二)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

(三)体育培训服务;

(四)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活动;

(五)职业体育与体育社会化运作;

(六)体育装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及产品制造和销售;

(七)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和平台建设;

(八)体育旅游、运动康复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等;

(九)符合省、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的其他体育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贴息、奖励等扶持方式。

(一)资助。主要用于对体育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性支出的补助。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资助额度。

(二)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三)奖励。主要用于较大规模引入社会资本、已经完成项目建设,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和项目。

第十二条  每个项目专项资金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涉及项目专家评审、绩效审计等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体育工程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财政局会同区体育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的工资福利(职业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除外)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项目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区财政局、区体育局同意。对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区财政局、区体育局核批,剩余资金及时如数退回区财政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必须在武进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非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三)项目申报单位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能做到项目资金单独核算。

(四)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体育关联度。

(五)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

(六)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组织项目正常实施的能力和条件,以及高素质的专业工作团队和稳定的自有配套资金。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及自筹等方式解决。

(七)申报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企业资信,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

(八)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立项:

(一)经公共信用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申报单位1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三)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

(四)在区级规定的项目申报截至日止,申报单位连续经营期未满1年(含1年)的;

(五)申报项目已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且项目内容重复的。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1)      区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在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将纸质稿及电子稿所在镇(开发区、街道)体育主管部门盖章(政府章)。申报单位应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区体育局。

(三)区体育局和区财政局根据申报材料对提出申请的申报单位主体资格、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内涵等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扶持资金方案。由区政府召开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核准后,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区体育局与受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区财政局会同区体育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区财政局会同区体育局或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建立项目实施台账,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区财政局会同区体育局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3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新的项目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7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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