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 残联,各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武进中医医院,武进第三人民医院,各镇(街道、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大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的政策保障力度,切实加强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帮助贫困精神病患者维持基本的药物治疗,稳定病情,控制发病,根据常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政策保障的意见》(常残[2010]6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1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患者,可以享受贫困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
1、本区户籍;
2、经专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需长年服用抗精神类药物;
3、已参加我区居民(城镇)医疗保险,并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智力(癫痫伴精神障碍)患者。
二、救助标准
低保精神病患者,年救助标准为1300元/人;其他精神病患者,年救助标准为650元/人。经开区范围救助对象中原年救助标准为600元/人的提高至650元/人,其他救助对象按原标准执行。
三、救助程序
1、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病患者,由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委托或指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武进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时应携带下列证明材料:
(1)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和专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审批表及复印件。
2、核查。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附相关材料报送镇(街道、开发区)残联。
3、审核。镇(街道、开发区)残联对《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要作书面审核意见,并填写《武进区贫困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登记汇总表》并把相关材料一起报送区残联。
4、审批。区残联根据镇残联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发《武进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简称医疗救助卡)。
《医疗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如持卡人不再属于救助对象,则停止对其救助。
四、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服务方式
武进第三人民医院为本区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1、凡区内的救助精神病人(或监护人)均可持《医疗救助卡》与医疗诊断证明,到本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领取相应的精神类药物。
2、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精防医生可定期到武进三院领药,或武进三院定期送药到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镇(街道)精防医生应在医疗救助卡上认真做好记录,如何种药品,数量,金额等。
4、精神病患者全年服药如超出救助标准,区、镇(街道)精防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或(监护人)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经费保障
1、低保精神病人救助药品经费由区级残保金全额承担,其它持证精神病人救助药品经费由区、镇(高新区、西太湖)两级残保金各半承担。经开区范围内的救助药品经费全额由经开区财政承担。
2、药品救助经费由区残联根据审核汇总情况,适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指标结算。
六、本规定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武进区贫困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实施办法》(武残【2005】22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武进区残疾人联合会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5月9日
常州市武进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9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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