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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武进区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89/2017-00018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财社〔2017〕42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17-05-09 发布日期: 2017-06-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调整武进区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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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武进区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的通知
武财社〔2017〕42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 残联,各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武进中医医院,武进第三人民医院,各镇(街道、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大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的政策保障力度,切实加强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帮助贫困精神病患者维持基本的药物治疗,稳定病情,控制发病,根据常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政策保障的意见》(常残[2010]6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1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患者,可以享受贫困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

1、本区户籍;

2、经专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需长年服用抗精神类药物;

3、已参加我区居民(城镇)医疗保险,并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智力(癫痫伴精神障碍)患者。

二、救助标准

低保精神病患者,年救助标准为1300元/人;其他精神病患者,年救助标准为650元/人。经开区范围救助对象中原年救助标准为600元/人的提高至650元/人,其他救助对象按原标准执行。

三、救助程序

1、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病患者,由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委托或指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武进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时应携带下列证明材料:

    (1)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和专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审批表及复印件。

2、核查。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附相关材料报送镇(街道、开发区)残联。

3、审核。镇(街道、开发区)残联对《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要作书面审核意见,并填写《武进区贫困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登记汇总表》并把相关材料一起报送区残联。

    4、审批。区残联根据镇残联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发《武进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简称医疗救助卡)。

《医疗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如持卡人不再属于救助对象,则停止对其救助。

四、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服务方式

    武进第三人民医院为本区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1、凡区内的救助精神病人(或监护人)均可持《医疗救助卡》与医疗诊断证明,到本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领取相应的精神类药物。

    2、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精防医生可定期到武进三院领药,或武进三院定期送药到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镇(街道)精防医生应在医疗救助卡上认真做好记录,如何种药品,数量,金额等。

    4、精神病患者全年服药如超出救助标准,区、镇(街道)精防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或(监护人)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经费保障

1、低保精神病人救助药品经费由区级残保金全额承担,其它持证精神病人救助药品经费由区、镇(高新区、西太湖)两级残保金各半承担。经开区范围内的救助药品经费全额由经开区财政承担。

   2、药品救助经费由区残联根据审核汇总情况,适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指标结算。

六、本规定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武进区贫困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实施办法》(武残【2005】22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武进区残疾人联合会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5月9日

常州市武进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9日印发                                         

                                   (共印35份)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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