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武进区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6日
武进区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区集聚产业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创新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武进区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武政发〔2017〕24 号)中关于“武进区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创新人才资助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中国“两院院士”可享受100万元落户奖励和生活费补贴以及100万元购房补贴;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可享受40万元落户奖励和生活费补贴以及40万元购房补贴;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及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具有领先地位的人才,可享受20万元落户奖励和生活费补贴以及30万元购房补贴;
4、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创新创业计划人才等省级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可享受15万元落户奖励和生活费补贴以及20万元购房补贴;
5、博士研究生可享受10万元落户奖励和生活费补贴以及15万元购房补贴;
6、对企业引进的“211工程”院校、中国科学院大学、“双一流”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留学归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理工科类硕士研究生,可享受6万元生活费补贴和8万元购房补贴;
7、企业引进的“985工程”院校、世界“一流大学”(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全日制学士学位紧缺专业毕业生可享受3万元生活费补贴和3万元购房补贴;
以上第6、7类人才须符合当年度 《武进区高层次、紧缺人才专业目录》。
第1-3类人才在入职五年内购买的自住商品房,其补贴最高不超过合同房价的50%。第(4)-(7)类人才入职五年内购买80平方以上自住商品房,可申请购房补贴。如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可按就高原则给予其中一方补贴,并在补贴标准基础上进行适当提高,其中博士生提高5万元,硕士生提高3万元,本科生提高1万元。
8、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从事课题研究的博士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专项资助5万元和4万元,资助年限为两年。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的博士后项目,按国家和省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资助。对获得“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博士后给予8万元奖励。博士后在站期间做出较为突出贡献的,出站时给予3万元奖励。
9、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原企业工作满2年的,一次性给予个人2万元奖励。个人取得工程或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仍在原单位服务1年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次性奖励10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次性奖励8000元。
10、企业首次引进生产一线急需的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常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培养目录》/《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的高技能人才,服务满两年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
11、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奖补培训机构1200元/人、2000元/人、3000元/人。定点培训机构在我区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应给予培训机构300元/人-1200元/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详见《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武人社〔2016〕114号)。
其他特别优秀人才以及我区新招引的重大突破项目建设单位引进的特殊人才和团队,经综合评审确属特别优秀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应资助。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引才单位须在每年年底申报下一年度“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方案”,经引才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论证;
2、区人社局根据全区人才需求实际,编制并公布《武进区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需求目录》);引进人才符合《需求目录》的,可在当年11月底申请相应的人才资助。
3、常州科教城、武进国家高新区、常州经济开发区、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经发区)、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各镇(街道)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需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区人社局。
4、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武进区产业创新人才资助(奖励)申请表》、《武进区产业创新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正反面复印件;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四)资金拨付
1、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2、落户奖励和生活费补贴分5年等额拨付。
3、购房补贴在入职满三年后一次性拨付。
4、资助期内离职但仍在武进工作的,需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继续享受资助,资助资金总额应扣除已享受部分。
5、博士后专项资助和项目匹配资金经单位考核后,区人社局统一拨付。
6、人才资助不重复享受。
二、外国智力引进资助
(一)外国专家工薪补助和匹配奖励
1、资助条件
企业聘用的高层次外国专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工薪补助:
1)在我区企业担任相当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
2)12个月累计工薪在30万元(含)以上(以计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准)。
2、资助标准
1)企业支付给外国专家工薪为30万元(含)~60万元,给予该企业6万元工薪补助;
2)企业支付给外国专家工薪为6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该企业15万元工薪补助;
3)企业支付给外国专家工薪为100万元(含)~150万元,给予该企业25万元工薪补助;
4)企业支付给外国专家工薪为150万元(含)以上,给予该企业30万元工薪补助。
对获批江苏省“外专计划”的外国专家按省奖励资金给予1:1匹配奖励。
3、提交材料
1)《常州市企业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工薪补助申请表》;
2)申报企业工商登记材料(证明企业性质和股份结构);
3)外国专家聘用合同,原件需现场校验;
4)外国专家护照复印件(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签章页);
5)税务部门出具的外国专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2)申报时间以每年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二)引进海外智力项目资助
企业通过开展智力合作引进的外国专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市级引智项目资助:
1)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的;
2)在企业担任中层(含)以上职务或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中承担技术攻关、技术咨询、人才培训任务,工作确有成效的;
市级引智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优秀项目两个层次:
1)外国专家在解决工艺、技术难题,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开拓市场方面取得成效的引智项目,列入重点项目的,每个项目资助4万元;列入优秀项目的,每个项目资助2万元。
2)对获批国家和省外国引智项目的企业,按国家和省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基地、村)”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
3)对“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省“六大人才高峰”等项目给予等额匹配资助。
1)《常州市引进海外智力项目申请表》;
2)《外国专家情况表》;
3)申报企业工商登记材料(证明企业性质和股份结构);
4)外国专家护照复印件(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签章页)。
1)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2)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通过后,市人社局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5、资金拨付
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6、其它规定
以同一外国专家为主体申报,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除规定匹配的资金外,不再享受同类资助;符合本规定多项资助奖励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杰出人才资助
(一)资助标准和流程
1、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获评“常州市突出贡献人才”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给予2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详见《常州市突出贡献人才选拔办法》(常人才〔2016〕1号)。
2、高技能人才获评常州市“企业首席技师”的,给予5000元奖励。详见《关于开展常州市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87号)。
3、对获评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给予1:1匹配奖励。
4、给予区级大学生“创业大赛”和“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1-3万元奖励。详见区人社局每年发布的相关活动通知。
5、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经考核评估,对运行质量优秀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
6、我区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 、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扶持;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从2016年起按照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资助奖励详见《武进区“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武政办发〔2016〕58号)。
(二)资金承担
四、附则
(一)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对资助资金使用不当的,区人社局可按规定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
(二)区人社局应健全人才引进、创业项目、平台建设等资金管理台账。建立受资助(奖励)单位及个人定期回访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引进、创业项目、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2〕103号文)同步废止。
(五)本办法由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下载附件:武人社[2017]94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