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经开区人社分局:
现将《武进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武进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6日
武进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22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资开发,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岗位。包括:
1.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指面向镇、街道(开发区)行使协管职能的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管、城市协管、流动人口协管等;
2.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指镇、街道(开发区)的公共服务岗位和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形成的服务性岗位,如保洁、保绿、保安、车辆看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敬老托幼服务等;
3.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岗位。主要指在“残疾人之家”内从事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岗位;
4.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区人社部门根据全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及各镇、街道(开发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动态监管”的原则,统筹下达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数量。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的规范运作,并根据市下达的就业援助目标、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种类。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单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1)岗位申请。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提出申请,填写《武进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附件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岗位应由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残疾人之家向区残联申请,填写《武进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附件2)。
(2)岗位管理。用人单位携带《武进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或《武进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单位合法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签订《公益性岗位委托代理协议》后报送至区就业服务中心。
(3)岗位审核。区就业服务中心结合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对受理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填写《武进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区财政部门进行认定。
(4)岗位公示。对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由区就业服务中心通过武进区人力资源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48小时。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对不予认定的单位、岗位,应由原受理单位及时将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三、公益性岗位的上岗手续
用人单位通过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聘或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推荐,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上岗,按规定办理录用、参保等手续后,应填写《武进区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增减变动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向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公益性岗位用工情况。区就业服务中心对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上岗人员的岗位不应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岗位的,应及时申报。
四、公益性岗位的扶持政策
1.公益性岗位吸纳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吸纳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5%。社会保险补贴按当年度区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公益性岗位吸纳再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补贴标准按同期“两项补贴”标准的50%执行。
3.公益性岗位吸纳再次认定的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同期“两项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于次年的1月1日-20日,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由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六、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1.强化监管责任。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和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要切实强化公益性岗位监管责任,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侵占挪用等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2.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建立工作考核台账,如发生岗位变动(包括工作地点变化、人员更换等),应及时向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及补贴申领手续,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公益性岗位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1倍。
3.建立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对连续6个月无就业困难人员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核减。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经核实的,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
4.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七、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登记失业残疾人和退役军人就业。
八、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照《武进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八、本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武进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2.《武进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3.《武进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汇总表》
4.《武进区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增减变动申报表》
下载附件:武人社[2017]91号关于印发《武进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