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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50/2017-0000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常人社发〔2017〕145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17-06-26 发布日期: 2017-06-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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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7〕145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企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的规定,现对我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890元/月;溧阳市、金坛区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72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7元/小时;溧阳市、金坛区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5.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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