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4日
常州市武进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3 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Ⅰ级)劳资纠纷
3.2 重大(Ⅱ级)劳资纠纷
3.3 较大(Ⅲ级)劳资纠纷
4 监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
4.2 信息报告
4.3 预警和报警
4.4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2 应急处置
5.3 后期处置
5.4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5.5 应急结束
5.6 调查总结和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
6.2 应急资金
6.3 后勤保障
7 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
7.1 应急演练
7.2 教育培训
8 责任和奖惩
9 预案管理
9.1 制定与修改
9.2 实施时间
10 附件
为全面提高处置劳资纠纷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劳资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常州市武进区范围内因劳资纠纷、拖欠工资等原因而引起的或可能引起个人、群体性过激行为,造成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对劳资纠纷应急处置,建立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做到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功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成立区劳资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人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政府办、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信访局、经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人行、总工会、事发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决定启动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决定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启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紧急事件的处置和进展情况,必要时启动其他应急处置方案。
政府办:综合协调、监督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支持。
监察局: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现有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法院:为职工通过起诉依法维权开辟绿色通道,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查封财物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
检察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区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区新闻媒体对外公布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
区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特大、重大劳资纠纷突发性事件性质认定与依法处置工作的综合政策导向,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
信访局:做好劳资案件的信访接待和集访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越级上访的劝导劝返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及时做好信访事项督查和协调处理工作。
经信局:负责评估事件发生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评估与事件有关的产业政策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提供处理建议。
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疏散纠纷员工,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和配合做好重特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欠薪逃匿当事人的动态监控,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查处。
司法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劳资纠纷的化解和处置工作,及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财政局:保证财政应急专项资金的到位,协助调查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参与事件处置方案的制订。保障处置工作经费,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人社局:负责协调、指导和具体负责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调解、仲裁和劳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调查核实劳资纠纷的性质、原因、金额及事件主要责任人,向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负责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日常工作。
住建局: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群体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牵头工作;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交通局:负责交通施工企业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牵头工作,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并负责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为预防和应急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提供交通保障。
水利局:负责水利施工企业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牵头工作;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卫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市场监管局:配合有关部门快速提供用人单位的登记基本情况。
国税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措施的督促落实。
人民银行:负责督促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工资预留帐户等制度,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总工会:开展事件现场职工的情绪稳定、思想教育和劝导工作,指导劳资纠纷事件职工谈判代表的现场推选工作,向指挥部提出事件处置的意见、建议。指导职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提供用人单位的综合情况,做好重点监控企业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事件发生后,应立即上报,并迅速派员前往,严密控制事态发展,与有关单位密切联系,并提供属地后勤保障支持。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预案管理、信息收集职能,做好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和信息发布等具体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履行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承办劳资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管理会议,督促落实劳资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有关决定和局以上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调劳资纠纷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执行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实施、指导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立应急行动方案。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启动以下应急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区人社局牵头,事发地政府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相关单位开展调处工作等。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局分管领导牵头,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参与,负责事发现场和厂区的治安,防止经营者欠薪逃匿及厂方财物被哄抢、被盗,对煽动闹事的组织者、为首分子及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交通保障组。区交通局、区公安局等单位参与,负责维持事发现场的交通秩序,疏导车辆,保持道路交通畅顺。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区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在事件处理期间负责解决工人的食宿问题,并做好工人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负责采购、调拨急需的物资;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牵头,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做好突发劳资纠纷事件的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工作。
凡本区行政范围内用人单位因劳资纠纷引发罢工、游行、静坐、阻拦交通、集体上访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事件,称为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及危害程度,分为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Ⅲ级)、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Ⅰ级)三个等级。
3.1 特别(Ⅰ级)重大劳资纠纷
(1)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2)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3)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4)其他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劳资纠纷对待的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劳资纠纷对待的事件。
上述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劳资纠纷对待的事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建立企业用工情况分布监测系统,密切监测各企业的用工状况、人员流动状况、工资支付状况、社会保险参保状况。对租赁厂房、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做好排查和跟踪,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根据监测反馈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并报上级部门。
各镇(开发区、街道)人社所对于劳资纠纷信息,应当立即如实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收到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立即向劳资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属于一般劳资纠纷的预警信息,由各镇(开发区、街道)人社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劳资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属于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劳资纠纷的,应在紧急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区政府报告,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性公共事件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进行信息研判,根据劳资纠纷的不同等级,立即将有关预警信息报告给劳资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并传递给相关的联动单位。
劳资纠纷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劳资纠纷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下列权限来确定。
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报告劳资纠纷情况,尤其是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
对劳资纠纷,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都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通知事件发生所在地主要负责人,并迅速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先行处置,控制事态。重大及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
(1)劳资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案情,迅速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和措施。现场指挥部负责对指挥部的指令贯彻实施,同时调度相关单位的人员和物资及协调有关工作。
(2)对在企业内部聚集行为,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应急处置小组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研究处置办法,责成企业落实有关政策,限期解决问题,力争把问题消化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3)对到事发地政府上访聚集行为,公安、信访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应急处置组会同企业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4)对堵塞交通或强占要害部门行为,公安、信访、综治维稳办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蓄意破坏的人员利用事件危及公共安全。应急处置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体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
(5)对已经出现群体性暴力行为,公安、信访、综治维稳办等部门应及时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严厉打击策划、组织、煽动群体性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现场指挥部尽快了解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
(6)对逃匿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由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用人单位的财产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债主的偏激行为给予制止和疏导。对在劳资纠纷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及时做好人员安置、现场清理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同时,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工作,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最后,将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处理结果等与事件有关的情况整理形成汇报材料,报区委、区政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
5.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按规定应由区政府新闻管理机构负责同志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劳资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公布。
劳资纠纷突发性事件处置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上级批准,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调查,作出劳资纠纷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对上年度发生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要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估。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开发区、街道)应组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队伍。
区财政局和事发地财政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建立处置劳资纠纷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车辆、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的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
科学制定教育计划,定期组织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的针对性教育和培训。
(1)劳资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劳资纠纷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在劳资纠纷应急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劳资纠纷重要情况的;
②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③在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⑤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本预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1常州市武进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10.2常州市武进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下载附件:武人社[2017]61号区人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