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处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4日
常州市武进区处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联动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3 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3.1 特别重大(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
3.2 重大(Ⅱ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
3.3 较大(Ⅲ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
4 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和报警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先期处置
5.2 现场处置
5.2.1 事发地镇(开发区、街道)的主要任务
5.2.2 有关部门的职责
5.2.3 按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的处置
5.2.4 按群体性事件表现行为的处置
5.3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教育培训演练
8.1 教育和培训
8.2 演练
9 责任和奖惩
10 附则
10.1 制定与修改
10.2 实施时间
11 附件
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及时有效地处置在本辖区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制定本预案。
群体性事件主要指因劳资纠纷或依法行政中引起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生产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方式为:出现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罢工游行、静坐示威、集体上访等过激行为。本预案适用于武进区行政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有序处置群体性事件。
成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人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办、监察局、区委宣传部、民宗局、区委政法委、信访局、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卫计局、安监局、总工会、事发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的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定相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其具体分工,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制订群体性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统一发布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信息;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研究解决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办:为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提供综合协调。
监察局: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现有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工作。
民宗局: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做好与群体性事件有关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疏导、劝解工作。
区委政法委:组织、指导、协调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协调政法部门、武警中队及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发改局:参与处置因国家、省、市级投资及其他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群体性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公安局:准确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情况和群体性事件动态,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迅速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报告;领导和组织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调集区内公安机关的相关资源和力量对事发地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予以支援;执行区应急指挥部行动处置决策。
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群体性事件。
司法局:负责组织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财政局: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人社局:负责处理除建筑业外因企业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企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住建局:参与处置因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交通局:参与处置因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公路和水运交通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为群体性事件处置提供交通保障。
水利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洪涝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安监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处置群体性事件。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有关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具体事务。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社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相关工作,接报与处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阶段性应对处置情况;传达与跟踪督办领导批示、指示以及现场指挥部决定、命令。
处置指导组: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公安局及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指导事发地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群体性事件涉及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按程序协调武警中队参加。负责组织力量对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人员组成。保障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
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牵头,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整理、分析境内外媒体对有关事件的报道,加强舆情监管和舆论引导。
3.1 特别重大(Ⅰ 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6)其他需要作为特别重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造成人员伤亡,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4)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对监测机构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采用安全定期报、紧急及时报的方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各镇(开发区、街道)人社所对于突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如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收到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立即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属于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的,应在紧急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区应急办报告,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性公共事件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进行信息研判,根据群体性事件的不同等级,立即将有关预警信息报告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并传递给相关的联动单位。
区各有关部门、各镇(开发区、街道)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1、情况属实的:事发地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及区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区政府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发展的趋势,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影响消除在萌芽状态。
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相关镇(开发区、街道)及区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区政府。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都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5.2.1 事发地镇(开发区、街道)的主要任务:
(1)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2)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4)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做好劝解工作,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5)本区内跨镇(开发区、街道)聚集的,群众来源地区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其他区域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区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不得推诿。
A.公安部门维持事发现场及周边的秩序,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群众进行疏散和撤离,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B.相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且造成严重后果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责令企业予以纠正;对企业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C.信访部门协助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登记、处理、督办、结案等处置过程。
D.总工会协助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并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合法程序解决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组织职工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A.因企业没有执行相关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
责成企业领导向职工解释原因,如属企业有条件执行而没有执行,要及时向群众承诺,并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政策;如属企业暂时没有条件执行,要责成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并做出承诺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决。
B.因职工对法律、政策误解引发群体性事件
要以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
A.对在企业内部聚集的
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责成企业落实有关政策,期限解决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发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B.对到镇(开发区、街道)政府上访聚集的
要求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C.对堵塞交通,重点要害部门的
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迅速与有关部门沟通,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耐心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同时要求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采取有效办法,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D.对已经出现群体性暴力行为的
事发地政府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配合相关部门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尽快了解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体,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策划、煽动群体性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E.对群体性赴京、省、市上访
无论是准备赴京、省、市上访,还是在赴京、省、市上访途中,接到报告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拿出答复意见,化解矛盾,平息事件。已经发生赴京、省、市上访的,要派出熟悉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突发群体性事件,按规定应由区政府新闻管理机构负责同志,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公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群体性事件信息。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上级批准,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区政府指挥、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及时开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
(3)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和参与事件处置的区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车辆、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的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
区财政局和事发地财政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4 队伍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街道)应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队伍。
科学制定教育计划,定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的针对性教育和培训。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突发群体性事件重要情况的;
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③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突发群体性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④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⑤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本预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1常州市武进区处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11.2常州市武进区处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下载附件:武人社[2017]60号区人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处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