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和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公规〔2016〕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流动人员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大中专院校、技(职)学校毕业生来我区就业、异地调入,经批准已落实工作、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且与区人力资源市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就业单位无集体户的人员,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可申请挂靠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
第二条 大中专院校、技(职)学校应届毕业生,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迁移证;
(三)毕业证书;
(四)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三条 因人才流动异地调动人员,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予迁入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
(四)单位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第四条 挂靠人员与单位解除就业关系的,本人应当向挂靠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第五条 经批准的区内户口迁移,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婚迁人员提供结婚证、配偶的居民户口簿;
(四)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
(五)公安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经批准的户口迁出区外,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三)准予迁入证明。
第七条 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
(一)户口挂靠情况说明;
(二)无子女挂靠证明;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
第八条 相关要求:
(一)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户口关系需同时办理迁移手续;
(二)如就业单位、住所情况、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及时到人力资源市场办理登记手续;
(三)根据公安部门、人事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有关事项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人力资源市场或其他指定地点。
第九条 其他事项:
户口挂靠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