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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26/2017-00053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民[2017]42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17-12-12 发布日期: 2017-12-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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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武民[2017]42号
 

各镇(开发区、街道)民政科、社区管理服务科,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

                                                     2017年12月12日

                                  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武政规〔2016〕1号)等有关上级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民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

(二)制定民政事业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民政事业重大投资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五)编制民政事业财政预决算及安排重大财政资金支出;

(六)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其他关系民政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知情查阅。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策制,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二章  决策提出

第七条   局长可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其他局领导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

第八条   相关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认为有关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提出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九条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在工作中发现有关事项可能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向相关科室(单位)提出建议。相关科室(单位)如果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按本规定第八条处理;相关科室如果认为该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向局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本局决策的,可以向本局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确定。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社会保障、灾害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城乡社区建设、区划边界调整、殡葬服务改革、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四章  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定后,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协商、咨询、评估、论证、调查、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对决策事项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征求意见稿、发放调查问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区级机关相关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征求的意见应认真整理,作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的重要参考。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天,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时间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征询区人大、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可以从区政府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择著名科研院所、重点高校、行业协会等各类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区内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决策方案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听证制度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公民切身利益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三)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统一负责组织听证。

组织听证应当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代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常政发〔2008〕73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审定与公布

第二十四条  决策草案提交审议时,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风险评估报告或者应急预案;

(三)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四)决策的合法性依据;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本规定,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听证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

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审查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完整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充提供所需材料;

(二)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充调研或进一步征求意见;

(三)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聘请法律顾问,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应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讨论程序。

决策过程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参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汇总讨论意见,最终形成决策意见。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报送的材料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结果等内容应当由决策起草科室(单位)会同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及时向社会公开。

依法需要保密的决策事项、未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不应当对外公开的事项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七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科室(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决策实施科室(单位)应当对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根据跟踪收集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决策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产生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决策执行科室(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对决策实施中发现或发生的问题,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决策出现重大失误、产生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或重大错误的决策依据或相关情况的;

(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严重违反决策程序作出决策的;

(五)依法应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应执行而不执行,或错误执行决策的;

(七)其他导致决策出现较大过错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未全面、及时、正确实施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进行追责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调职、离职、辞职、退休不影响对其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未全面、及时、正确实施决策责任倒查机制。决策起草和实施的科室(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将决策的作出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时,负责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归档资料倒查责任追究线索和确定责任追究对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2月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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