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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民政局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26/2017-00052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民[2017]41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17-12-05 发布日期: 2017-12-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民政局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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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民政局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民[2017]41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武进区民政局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

                                                                2017年12月5日

                                       

 武进区民政局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十项规定,根据上级关于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和《武进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现制订武进区民政局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进区民政局各单位。

本规定所称单位为区民政局局本级、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非上下级政府条线人员前来各单位开展商务考察、对口交流、学习调研或其他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严格控制异地同级部门间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得带领前来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到风景名胜区参观或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三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统筹合理安排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应要求对方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凭公函填写接待方案审批单(详见附件)报分管领导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主要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规定开展接待活动。

经主要领导审核通过的接待方案,接待单位须严格执行,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公务活动结束后,凭公函、接待方案审批单、相关票据等逐级审核报销。

第四条  公务活动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互赠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须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不提供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五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

公务接待现场须尽量减少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参与现场保障的服务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六条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饭店或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提供工作餐,但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用餐标准原则上每桌(9—10人)不超过500元,超过10人的,以人均不超过50元增加每桌费用;7—8人的不超过400元;6人及以下的,按人均不超过50元的标准点菜或以此标准安排自助餐。公务接待严禁饮酒。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按照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内部场所或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定点宾馆,不住豪华酒店、高档会所。

第九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其他费用,不得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藏接待费开支。各单位应建立公务接待公示制度,定期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非涉密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意见,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政府上下级条线前来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及本单位组织的外出公务活动一并参照上级相关要求及本规定执行。

附件

武进区民政局公务(会务等)接待方案审批单


申报单位

  

是否派车

  



派出单位

  

有无公函

(有无通知)

  



接待日期

  

接待人数

  



接待地点

  

会务费用

  



用餐标准

  

陪同人数

  



司机及其他

服务人员数

  

住宿费用

  



租车费用

  

其他费用

  



费用合计

  



具体事由

  



申报单位

负责人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1、请将公函(通知)一并附后报局领导审批;2、如是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接待,请将本表的标题按接待内容作相应调整后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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