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单位:
为规范河长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长履职责任,实现对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区委、区政府武发【2017】116号《关于在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前政发【2017】12号《前黄镇“河长制”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方式
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查工作原则上由河长带队开展,联系部门、相关单位成员、河道所在村等根据需要协助开展巡查。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道巡查协查工作。
巡查主要以河道现场巡查结合走访调查方式开展,对存在水质污染疑问的,可委托水质检测部门化验检测。
二、巡查频次
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区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镇级河长每旬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
三、巡查内容
河长责任河道巡查范围包括河道水域、岸坡、堤防或河口两侧一定区域的管理范围。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并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1)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垃圾是否有效收集处理;
(2)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3)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4)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5)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6)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7)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8)河道整治工程进展情况;
(9)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10)对河道产生影响的其他问题。
四、巡河记录
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线路、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五、问题发现和处理
(一)巡查发现的问题
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1)河长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应马上安排解决;
(2)河长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以书面或河长工作信息平台等方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3)镇村级河道河长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的,可提请同级行政领导或上级河长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
(4)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河长工作信息平台答复河长;
(5)河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二)投诉举报发现的问题
河长接到群众监督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1)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
(2)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3)河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六、信息通报
各镇村级河道河长在每月1号前,将上月河道巡查情况上交镇河长办公室。
七、考核奖惩
河长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治理效果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
河长巡查工作作为河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
前黄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