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北区管理处,机关各部门,直属公司,相关单位:
《武进国家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3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支持和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实施创新券制度,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高新区管委会设计发行的一种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特定科技服务而发放的电子配额凭证,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实现创新券的申请、流转和兑现。创新券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创新券。
第二章 对象及主体
第四条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创新创业的行为特征,正常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券的创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年满18岁以上,无不良诚信记录,入驻高新区范围内的众创空间。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创新券应当向高新区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申请书,提供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机构达成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创客个人应当通过创客空间或其它平台主体提出申请。
第六条 有意愿成为服务包提供商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的业务基础,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并向高新区提出申请,同意接受相应管理,承诺遵守创新券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审核,符合相关标准的机构纳入机构数据库。
第七条 机构申请入库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高新区提交申请;
(二)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核;
(三)高新区向社会公示入库服务机构;
(四)高新区下达入库通知书。
第八条 服务机构应当向高新区提交以下材料: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六)可以选择提供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创新券可用于购买多类服务包,满足企业多种创新创业活动的需求。服务包的具体内容和匹配科技创新券的具体价值以及对应的申领条件、服务标准和使用规范等另行制定,每年年初发布。服务包支持范围与高新区科技奖励范围原则上不重复。服务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研发设计服务包,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研发设计服务。
(二)分析检测服务包,主要用于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工业设计服务包,主要用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业设计服务。
(四)科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包,主要用于竞争情报分析、技术解决方案、创新战略等科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
(五)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包,主要用于购买新技术、新产品。
(六)初创服务包,主要包括导师服务、入驻创新创业载体的租金等费用。
(七)云服务包,主要包括云服务器、云主机、CDN、云存储、云数据库等云服务。
第十条 创新券的申请包括以下程序:
(一)科技局通过创新券在线管理系统每年度发布两次(二季度、四季度)申请通知,确定本批发放创新券的总额度;
(二)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向高新区提交申请;
(三)高新区按照发放标准和流程,确定拟发放创新券的名单。申领额度超过本次发放总额的,通过抽签或轮候的方式确定配额发放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创新券发放对象;
(五)发放创新券。
第四章 创新券的流转
第十一条 企业和创客(以下统称“企业”)与机构相互达成合作协议,凭借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高新区提交申请,经审核后,可以申请领用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单个企业每年可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使用。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企业与机构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履行相应权利义务。机构需按照服务协议,向企业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不得对企业提出协议以外的附加要求。服务完成支付费用时,可以用创新券抵扣一定的合同金额,创新券从企业流转自机构。每次支付的创新券金额可抵扣合同金额的30%(与注册在园区内的服务机构合作的,可抵扣合同金额的40%),同时不能大于创新券的当年领取总额。
第五章 创新券的兑现
第十二条 创新券限在有效期内使用及兑现。
第十三条 机构完成服务并达成协议目标后,企业需对机构完成服务进行确认并作出客观评价。每年年末,机构提交创新券兑现申请,凭相关材料到高新区申请兑付创新券。创新券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四条 创新券兑付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一)服务购买合同、技术检测合同或委托研发合同等;
(二)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向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和接受企业支付合同款的转账记录;
(三)完成服务和取得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支付的创新券。
第十五条 每年根据企业或创客对服务机构的评价和服务机构收到创新券的数量对库内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完成情况好的服务机构给予创新券兑现额5%的额外奖励,并优先纳入下年度创新券服务机构库。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创新券申领的企业及额度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或单位,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高新区重新审定。
第十七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或单位,下达通知。
第十八条 获得创新券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合法地使用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监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过期自动作废。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奖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申请、使用或者兑现创新券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财政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奖励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创新券申请、受理、审核、评估的内部监控机制,每年应对科技创新券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相关部门在开展创新券核发工作中,存在受贿、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