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嘉泽镇(江苏省武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党(工)委建设,增强镇(园区)党(工)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规范、监督镇(园区)党(工)委的议事决策行为,实现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结合我镇(园区)实际制定。
第三条 镇(园区)党(工)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工)委会。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等替代党(工)委会。
第四条 镇(园区)党(工)委议事决策时,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并遵循以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凡属镇(园区)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2.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原则。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紧密结合镇(园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依法决策原则。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推进社会治理。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镇(园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研究制定年度党建工作意见;讨论决定全镇(园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工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审议;审批下级党组织的建立和党组织的成员。
第七条 讨论决定全镇(园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全镇(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讨论决定全镇(园区)民主法制建设、政法综治和社会稳定工作、宣传思想工作、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
第九条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培训、教育、监督等事项;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党员和镇(园区)管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第十条 讨论镇人大、政府(园区管委会)、政协工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群团组织等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一条 听取下属各单位党组织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研究处理涉及群众利益和有关安全生产、抗灾、救灾等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以党(工)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镇(园区)的重要文件和镇(园区)党(工)委领导代表党(工)委所作的重要报告、讲话,审议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电。
第十四条 审定有关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工)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讨论研究应由镇(园区)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时间安排。党(工)委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有关问题,一般每月召开 1 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召集主持。党(工)委会议由镇(园区)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镇(园区)党(工)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确定议题。镇(园区)党(工)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工)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工)委会议题。党(工)委会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镇(园区)办公室定期向有关方面征询议题,并经汇总后,由办公室主任统筹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党(工)委书记审定。提交党(工)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党群各部门提请党(工)委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工)委分管领导的同意;政府(园区管委会)各部门提请党(工)委讨论的议题,须经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其提交党(工)委会讨论。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提交党(工)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的意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涉及人事、编制、经费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党(工)委委员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应听取“两代表一委员”和普通群众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第二十条 会前酝酿。党(工)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党(工)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工)委书记和有关党(工)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工)委书记委托有关党(工)委委员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并决策。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工)委会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由党(工)委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工)委委员共同酝酿,在适当时机与分管领导沟通相关内容后,提交党(工)委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每次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列席党(工)委会的同志,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镇(园区)党(工)委会出席人员为党(工)委委员,镇人大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工)委会主持人可确定党代表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讨论。党(工)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讨论议题时,党(工)委委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议表决。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一次党(工)委会讨论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工)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必须经组织部门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经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不作临时动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纪要。党(工)委会应当安排专人,并使用《党委会议记录簿》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党(工)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工)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工)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执行和监督。党(工)委会所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工)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党(工)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工)委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工)委会报告。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工)委会上复议。
第二十七条 情况通报。党(工)委会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可及时公布。
第四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党(工)委每年应专题报告本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工)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九条 凡属党(工)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委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及时纠正并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党(工)委会的决议、决定,委员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委员个人对党(工)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党(工)委会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党(工)委会的决议、决定。委员不遵守、不执行党(工)委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党(工)委会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的,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或其他党(工)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党(工)委委员在本镇(园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镇(园区)党(工)委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三十三条 党(工)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党(工)委会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党(工)委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以镇(园区)党(工)委名义上报区委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全局性工作方针、政策性文件,应当经党(工)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以党(工)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党(工)委委员审阅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工)委书记委托有关副书记签发。镇(园区)党(工)委、政府(园区管委会)联合下发的文件,由党(工)委书记和镇长(管委会主任)联合签发,或由党(工)委书记、镇长(管委会主任)委托有关副书记、副镇长(管委会副主任)联合签发。
第三十七条 每年底,镇(园区)党(工)委要对《议事决策规则》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坚决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