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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7-0020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7〕11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7-09-15 发布日期: 2017-09-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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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7〕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国土局、区发改局、区征收办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管理,根据《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规〔20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具体标准如下:

一、种植类喷管设施:每亩1600元。

二、大棚。

钢管、砼大棚设施:每亩5000元。

竹、木简易大棚设施:每亩2000元。

三、混凝土结构地下管渠:根据管径大小分类补偿。

1.直径30厘米以下的(不含30厘米),每米50元。

2.直径30至45厘米的(含30厘米、45厘米),每米90元。

3.直径46至60厘米的(含46厘米、60厘米),每米150元。

4.直径61至80厘米的(含61厘米、80厘米),每米230元。

5.直径80厘米以上的(不含80厘米),每米350元。

四、明渠:根据结构分类补偿。

1.砖混结构明渠:上宽小于60厘米80元/米,上宽大于等于60厘米小于100厘米100元/米,上宽大于等于100厘米150元/米。

2.水泥板U型明渠:上宽小于60厘米80元/米,上宽大于等于60厘米小于100厘米120元/米,上宽大于等于100厘米160元/米。

五、河、鱼塘护坡设施补偿。

1.水泥板(含水泥楼板)护坡:每平方米50元。

2.石护坡、砖护坡:每平方米70-100元。

3.石驳岸护坡:每立方米250-350元。

六、道路补偿。

1.泥石路:每平方米30元。

2.水泥路:每平方米单价按混凝土厚度5元/厘米计算,路基每平方米30元。

3.沥青路:每平方米单价按沥青厚度6元/厘米计算,路基每平方米30元。

七、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细则详见附表),补偿后由户主自行处理。

八、专业种植的葡萄园:按等级分类补偿(含水泥桩、天网、铁丝网等葡萄园种植辅助设施,特殊辅助设施酌情补偿)。

一等:主杆直径粗5厘米以上(含5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3厘米以上(含3厘米)、长250厘米以上(含250厘米),每亩28000元。

二等:主杆直径粗4.0-4.9厘米(含4.0厘米、4.9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2厘米以上(含2厘米)、长250厘米以上(含250厘米),每亩24000元。

三等:主杆直径粗3-3.9厘米(含3厘米、3.9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长250厘米以上(含250厘米),每亩18000元。

四等:主杆直径粗2.0-2.9厘米(含2.0厘米、2.9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1厘米以上(含1厘米)、长200厘米以上(含200厘米),每亩12000元。

五等:主杆直径粗1-1.9厘米(含1厘米、1.9厘米)、高180厘米以上(含180厘米),折枝直径粗0.8厘米以上(含0.8厘米)、长150厘米以上(含150厘米),每亩10000元。

六等:主杆直径粗1厘米以下(不含1厘米),每亩8000元。

附属设施中无天网每亩(下同)扣2000元,无铁丝网扣2000元,无水泥桩等设施扣2000元。

九、专业种植的果园见附表。

十、成片种植的小苗田见附表。

十一、池塘养殖补偿。

1.一般鱼塘:每亩1000元。

2.增氧设备齐全的精养鱼塘:每亩2600元。

3.进行甲鱼、黄鳝、毛蟹、蚌珠等特种养殖的池塘:每亩4500元。

4.养殖水域面积由国土部门按常水位养殖水域面积勘界后确定。

5.补偿后养殖物由户主自行处理。

十二、对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坟墓,由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明确迁移期限,并补偿坟墓迁移费,补偿标准为:棺木、骨灰盒(缸)每只均为1100元,数量按其存放在安息宫的存放单进行计算。

十三、对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突击种植、养殖和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十四、各类零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

十五、本通知中未提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区价格认证中心确定。

十六、本通知执行前已实施但未结束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项目按原文件执行。

十七、本通知中明确的补偿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八、常州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本补偿标准。

十九、本通知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

 

附件:征地拆迁中地上附属物补偿附表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改革局

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下载附件:征地拆迁中地上附属物补偿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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