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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7-00138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7〕8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7-06-26 发布日期: 2017-06-27 废止日期: 2021-09-18
内容概述: 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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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7〕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2.1  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2.2  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2.3  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2.4  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3.2  办事机构及职责

3.3  成员单位及职责

3.4  专家组及职责

3.5  现场指挥部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行动

4.2  监测与预警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地质灾害速报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终止

6  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平台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应急资金保障

7.4  应急物资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宣传培训

7.7  应急演练

7.8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名词术语解释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快速应对,依靠科学、提高素质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2  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3  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4  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武进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国土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卫计局、安监局、旅游局、民防局、国土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市供电公司、电信常州分公司、移动常州分公司、联通常州分公司组成。

3.2  办事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及分析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负责与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的信息发布,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区民政局、国土局等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的信息发布;指导应急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区发改局:负责救灾和应急防治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区经信局: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发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在灾害发生后,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在校(园)师生员工的安全管理和疏散避险;协助当地政府及时修复损毁校舍,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公安民警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打击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应急期间,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加强交通疏导,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统计资料;协助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生活救助、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应急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燃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抢修因灾受损的燃气等公共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负责应急救援所需工程机械设备的征集和调度;指导、监督城乡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灾区危房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并做好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公路沿线、内河航道沿线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制定公路、内河通航水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抢险,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运输保障;指导、监督交通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

区水利局:负责直属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抢修受损坏的直属水利设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情、汛情的监测与通报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配合国土局建立地质灾害、气象、水利、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指导、监督水利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负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动态信息。

区卫计局:负责督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医疗机构及时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运救治等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负责指导救灾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对工矿商贸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督促工矿商贸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区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A级景区做好地质灾害预防、险情排查以及灾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负责及时向旅游接待机构通报险(灾)情信息,指导游客避开灾害地旅游线路;当发生险(灾)情造成游客伤亡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伤亡游客的善后处置工作。

区民防局:负责全区人防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视情利用人防工程为受灾群众提供安置场所,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做好人员应急疏散工作。

国土局:承担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检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构筑群测群防网络;组织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做好灾害评估,确定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武警中队:必要时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秩序,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工程抢险,抢救被埋压人员,保卫重要目标。

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抢救被埋人员。

市供电公司:负责做好本企业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灾区的电力保障和安全用电工作,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供电设施。

电信、移动、联通常州分公司: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3.4  专家组及职责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气象灾害、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专家组建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

负责对本地区中长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地质灾害处置技术应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灾害损失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指导、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治理等工作。

3.5  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与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由国土局局长或分管局长担任。现场指挥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发生大型(Ⅲ级)以上地质灾害,可根据需要,将现场指挥权移交市、省有关部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组、调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疏散警戒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安监局、旅游局、国土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调集公安、武警、消防等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携带搜索、营救等救援工具装备,赶赴灾害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负责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突发地质灾害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调查监测组:由区国土局牵头,区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安监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调查、核实、统计险情和灾情;开展险情和灾情的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划定危险区域,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区级医院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急救队伍,调集医疗、防疫药品和器械,开展受伤人员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疏散警戒组:由区公安局、经开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民政局、交通局、民防局、武警中队等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现场安全警戒线,组织疏散、转移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保卫,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必要时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后勤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牵头,区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市供电公司、电信常州分公司、移动常州分公司、联通常州分公司、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督促协调成员单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电力保障、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现场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110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络。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国土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统一实施或指导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行动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每年年初,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1.2  建立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察,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与巡查,对难以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和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1.3  落实避险措施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管委会主任、街道办主任)和村委会(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

4.1.4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险(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4.1.5  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规划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各类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

4.2  监测与预警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体系。负责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的单位,应广泛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开展地质灾害短期、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为实现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持。

4.2.1  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社区(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国土、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开展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监测预警网络。

4.2.2  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和完善区、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国土、水利等部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打造连接市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并与区110应急指挥中心、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共享,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灾)情,提高预警时效性及准确性。

4.2.3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年根据地质灾害易发风险预警研究成果,编制年度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方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Ⅰ级(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Ⅱ级(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Ⅲ级(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Ⅳ级(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

4.2.4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国土资源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并编制形成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等。

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区长签发,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区长签发,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签发,并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签发,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同时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不向公众发布。

必要时,预警信息可通报相关辖市(区)。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信息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或解除预警,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4.2.5  预警响应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进入预警状态,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履行各自职责。

(1)蓝色预警响应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区域内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区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随时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的发展情况,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预警区域内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应急值班人员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区专业应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等先期处置措施;必要时,关闭旅游景点,及时组织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应急值班人员收集逐6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预警区域内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区专业应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值班人员收集逐1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区专业应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24小时做好应急出发准备;预警区域内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组织区域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4.2.6  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预警解除后,预警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险(灾)情应急响应。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地质灾害速报

5.1.1  速报时限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应立即向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1小时报告:中型(Ⅲ级)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区国土资源部门应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6小时报告: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6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  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威胁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等情况。

5.1.3  续报要求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根据灾(险)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尽快判明灾害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按照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迅速调度力量,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相应的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疏散。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

5.3  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或地质灾害险(灾)情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大型(I级)、大型(II级)地质灾(险)情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中型(Ⅲ级)地质灾(险)情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小型(Ⅳ级)地质灾(险)情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上级应急预案启动时,相应的下级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5.3.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开展如下工作:

(1)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2)组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处置物资、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3)协调驻武部队、武警参与救援;

(4)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支援。

省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省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区应急处置工作。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抢险救援力量和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立即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开展如下工作:

(1)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险(灾)情发展、变化与处置及人员财产伤亡损失情况;

(2)派出由区人民政府主持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组织、指挥和协调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出现超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范围的情况,及时请求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协助处置。

5.3.3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灾)情时,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开展如下工作:

(1)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报告险(灾)情发展、变化与处置及人员财产伤亡损失等情况;

(2)派出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抢险救援力量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会同宣传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并有效引导舆情。

5.5  应急终止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受伤、被困人员已被解救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灾害发生,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按程序决定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6  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6.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区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6.2  调查评估

(1)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小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于应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应急过程评价。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专家组开展小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过程评价。对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平台保障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逐步建立应急指挥室、视频会商室和值班室,配备先进适用的应急调查、视频会商设备,实现与地质灾害现场的视频会商。

7.2  应急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等组成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与群众转移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易发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组建专业应急队伍,配备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的专职人员,加强基层群众群测群防组织和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

7.3  应急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安排。

7.4  应急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5  技术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及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

7.6  宣传培训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发放手册等多种形式,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提高公众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识别、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灾情、险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常识等。

7.7  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

区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小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并及时将年度演练方案、演练总结及演练绩效评估情况报市国土局、区人民政府备案。

7.8  监督检查

区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检查,建立应急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实现动态更新管理,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2  预案管理

区国土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地质灾害变化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局备案。

8.3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地质体产生的威胁或已经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人类生存环境,或影响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现象。

滑坡:地质体沿地质软弱面向下活动的重力破坏。通常可指一种重力地质作用的过程,也可指一种重力地质作用的结果。

崩塌:地质体在重力作用下,从高陡坡突然加速崩落或滚落(跳跃)具有明显的拉断和倾覆现象。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

地裂缝:地裂缝是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

地面沉降:地层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地层压密变形或下沉,从而引起区域性的地面标高下降。本预案中的地面沉降地质灾害主要指由于常年抽汲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而造成的地面沉降。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经开区可参照执行。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图

      2.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下载附件: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图.doc

 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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