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慈善大病保险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慈善大病保险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50号)文件精神,为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困难群众得到更有针对性的救助,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试行一年。
一、基本原则
按照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商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下,贯彻即时救助、精准救助的基本方略,有效提高部分困难群众抵御风险能力,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救助条件及标准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救助标准
1.在武进区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武进籍居民。
2.区委农工办确定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的低收入农户(已建档立卡对象)及民政部门确定的贫困家庭(七类)。
3.在保险期间(一年)内发生重大疾病就医,在扣除基本医疗费用和大病医疗费用报销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进行相应补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金额
补助金额(元)
10000元以下
个人自付金额的50%
10000元(含)-20000元
6000
20000元(含)-30000元
8000
30000元(含)-40000元
10000
40000元(含)-50000元
15000
50000元(含)-100000元
20000
100000元(含)-200000元
25000
200000元 (含)以上
30000
(二)部分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及标准
2.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个人全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符合救助标准,但其未列入贫困要求范围的部分特殊困难的家庭。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0元(含)以上
5000
三、救助程序
对以上两类困难救助对象(含当年度死亡对象),实行即时救助方式,救助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提交个人申请书、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及正式发票)。
2.镇(开发区、街道)民政科对个人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及审核。
3.保险公司每月定期向民政科收取申请救助资料并核查。
4.区慈善总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定和备案。
5.保险公司在手续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救助金。
四、实施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承办部门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救助工作。各镇(开发区、街道)民政科工作人员作为慈善大病救助困难家庭的第一审核人,负责救助对象的初步审核及上报。保险公司要做好救助工作的一站式服务,切实保障全区困难家庭的权益,并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精准救助,确保实效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各个环节做好风险控制和评估,简化工作流程,精准识别,精准救助,做到大病救助快速兑现,通过“慈善助医”这一品牌项目,让困难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3.部门联动,完善救助
在救助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不断探索完善慈善大病保险救助的范围、机制、救助水平,定期开展总结评估,改进实际工作中的方式方法,保证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4.强化引导,营造氛围
要强化慈善救助政策引导,认真做好解释工作。要正确宣传,引导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营造慈善大病救助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