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武进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原则和设置标准的通知》(武政办发〔2015〕48号)中的医疗机构设置原则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武进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原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进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原则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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