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武进区整治公路货车
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部门和质检总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号)文件精神,按照《江苏省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交公﹝2016﹞39号)、《常州市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常交公﹝2016﹞4号)要求,切实加大我区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因违法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结合我区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一)进一步健全交通和公安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实现“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工作模式及人员配备、场地设施及装备配备”三统一。
(二)进一步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对经检查确认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查处率100%;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覆盖率达100%;对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清理取缔率达100%;对符合“一超四罚”条件的常州市籍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惩处率达100%。
(三)进一步改善群众出行条件。打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因超限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率有效降低。
二、整治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涉及超限超载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
(四)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黄牛”带车等扰乱超限超载检查秩序违法行为;
(五)违法超限超载当事人暴力抗法、殴打执法人员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9月14日至12月20日)。区成立整治公路货车超限超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治超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保障和督查工作,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公安、交通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强化过程监督,为专项行动平稳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7月31日)。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会同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开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抽调充足执法力量,以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路面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配精干执法力量,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开展监督管理。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区交通运输、区公安部门(含经开区)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形成的经验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违法超限超载治理的政策,进一步完善交通、公安联合治超执法机制,实现长效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
对于公路货运车辆,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
(二)加强路面执法检查
1.超限超载检测及卸驳载监管布点
(1)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地址:长虹东路389号)
(2)区公路超限检测站湟里工作点(地址:239省道湟里吉欣停车场内)
(3)区公路超限检测站雪堰工作点(地址:雪堰镇润田汽修停车场内)
(4)区公路超限检测站横山桥工作点(地址:横山桥镇东方路胜宏停车场内)
2.工作模式及人员配备要求
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属中队为基础,按照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及工作点分布位置,依托其检测设备,合理调配警力,统筹安排检查时间,合理编制工作计划,实行24小时值守制,原则上每中队每周不少于2班次(其中夜间检查不少于1班次)开展超限超载检查;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按照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的检查计划,合理配备超限超载检测和卸驳载监管人员,每班安排不少于2人,执法车不少于1辆,确保路面检查及卸驳载监管时段有人值守监管;属地派出所要做好秩序保障工作。对超限超载严重时段、路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适当增加超限超载检查人员和班次。
3.场地设施及装备配备
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要定期检查、保养、鉴定检测设备,取得有效检定证书。如遇设备损坏要及时维修并通知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到停车、卸驳载、办公等场所完备,夜间照明、取证等设施齐备规范。
区交通运输、区公安部门(含经开区)按照各自的工作要求,完善执法取证装备,配置相应的执法专用车、后勤保障车,联系必要的清障设备。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对讲机、强光手电筒等可以满足调查取证和处置特殊情况的执法单兵装备。
4.工作流程及工作措施
(1)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指挥引导车辆驶入检测区域接受检测;
(2)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对确认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限载标准1吨以内的,予以警告后放行。
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工作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暂扣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工作人员应详细询问车辆、驾驶人员、货源单位、装载货物种类、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等详细信息,登记检查台账。
(3)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工作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做好卸驳载事前、事中、事后的图片取证工作。
(4)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工作人员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检测。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工作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对经检测发现违法状态尚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执法人员应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5)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工作人员填写《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公路超限超载检测专用印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驾驶员。
(6)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收到驾驶员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进行罚款、扣分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的驾驶员。
(7)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工作人员将驾驶员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留存后,依法发还所暂扣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
(8)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后,将常州籍车辆相关信息抄告车籍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内其他市及省外车籍车辆信息按要求填写后交常州市公路管理处统一抄告。
5.特殊处理的车辆
(1)对运输精密仪器、冰箱、彩电、危化品、易碎品、水泥混凝土、路面铺装沥青、国际集装箱等易损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运输途中不实施卸驳载,但必须按规定罚款、记分。
在运输途中不实施卸驳载的货物,由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工作人员制作勘验笔录,拍摄能证明货物状况的照片。其中危化品的确认,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国际集装箱的确认,应是整车单箱、加封海关封铅、并提供有效海关监管单据,整车两箱以上的,成箱卸载超限运输货物。
(2)非法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不能当场整改的,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重点审核,同时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处,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依据。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鲜活农产品的确认,应符合《鲜活农产品目录》。
(5)其他情况参照《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交公〔2016〕46号)文件要求执行。
(6)推进非现场科技治超。充分利用快速动态称重和收费站计重设施检测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引导车辆进入公路超限检测站点接受处理。对拒不配合进站处理的涉嫌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非现场执法,并将相关证据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货运源头监管
1.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牵头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排查,依据货物吞吐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区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并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
2.各镇应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货运源头站场,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执法力量合理调配人员派驻货运源头站场。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区港口管理机构负责巡查辖区内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 次。
3.各镇要组织相关部门清理取缔辖区内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4.如在巡查中发现重点货运源头站场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装载、配载并擅自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被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通报或经举报被查实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港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依法查处。
5.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抄告信息后,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四)冲关闯卡治理
1.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区公安驻交通警务室要对近年来发生的货运车辆闯卡拒检、损坏设施设备和带车黄牛跟踪、围堵路面检查执法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时间、地点、车辆信息、人员信息、违法行为内容、危害后果等信息进行统一登记,并建立电子台账档案。
2.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要及时将所收集的严重违法行为信息抄送给区公安部门,并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查违法车辆及所有人的信息,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以跟踪、围堵、带车绕行等形式干扰超限超载路面检查、检测和处理的车主和“黄牛”,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区公安巡防大队(含经开区)开展专项治理,对恶意堵塞公路妨碍通行安全、殴打谩骂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区公安部门(含经开区)依法予以惩处和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超限超载车主及“黄牛”严重干扰治超执法的区域,各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应适当安排警力,予以专项保障。
五、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我区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整治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并取得扎实成效,区交通运输、区公安部门(含经开区)要建立健全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联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部门之间的工作计划编排与交换、信息沟通与协调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区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强化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高效开展路面查处工作。要切实落实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超限超载形势,制定优化工作措施,多措并举,无缝对接,切实达到标本兼治的整治目标。
2.突出重点,严格执法。整治过程中,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及相关要求,规范路面执法、源头监管等各个环节执法、监管工作。在路面检查中,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防止造成拥堵,确保检查路段安全畅通。要集中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的违法行为,确保整治效果。对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查处,按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相关部署执行。
3.规范执法,强化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和徇私舞弊等现象。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区监察部门要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不力引发责任性事件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整治过程中,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宣传超限超载运输危害、国家治理政策、违法认定标准以及治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在路面执法、源头监管过程中,区交通运输治超部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货车驾驶人、货运源头单位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要通过宣传,促使违法当事人主动放弃和消除违法行为,营造良好整治环境,保障整治工作取得事半功倍效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月编制超限超载专项治理简报,及时反映我区超限超载路面检查、源头管理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于次月5日前报送省、市治超办、区领导和相关单位。
5.强化保障,加强指导。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办公、食宿等生活便利和夜间及节假日执法执勤经费保障,区财政部门(含经开区)要合理安排专项行动工作经费,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完善奖惩工作机制,监督落实罚缴分离与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保障治超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6.巩固成果,长效管理。整治活动结束后,区交通运输、区公安部门(含经开区)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不足与教训,并形成完善的超限超载路面检查的交通、公安联动工作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具备条件的路段,加快不停车公路超限超载检测设备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检测精度,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研究实施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非现场处罚;加强源头监管,确保出场出厂的货运车辆合法装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信用管理工作要求,积极探索信用联合惩戒,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违法货运从业者,由各相关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和管控措施,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轨道打下坚实基础。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
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