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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武进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7-00001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6〕189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6-12-15 发布日期: 2017-01-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核定年度工作任务、财政补助项目及经费承担方式、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绩效考核等内容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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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武进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武政办发〔2016〕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卫基层〔2015〕13号)及省、市有关2016年深化医改试点任务要求,为进一步合理配置资源,提升运行活力,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调整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补助办法,实行“核定任务与定额补助挂钩,适时动态调整”的补助办法,建立财政补助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

一、核定年度工作任务

科学核定全年基本工作任务。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三年门诊与住院工作量,结合实际,由区卫生计生局科学核定下达年度机构基本工作任务。

二、财政补助项目及经费承担方式

财政将根据卫生投入政策、核定的年度基本工作任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规定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运行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现将财政补助项目及标准明确如下: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运行经费补助。按人员定额补助和业务量(实际完成门诊、住院人次)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运行经费财政补助总额,按季预拨,年终结合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2017年度暂按人员经费占70%,业务量补助占30%的比例安排,以后逐步提高业务量考核补助比例。

2.基本公卫补助经费。依据服务数量和标准补助,分次全额预拨,隔年考核结算。其中必须将不少于40%的基本公卫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经费,实行一体化管理或村卫生室功能不全的单位除外。

3.基本建设专项补助。对符合年度预算和建设规划的房屋新建和扩建,实行专项补助。实行开发区财政体制的自行承担。其他镇由区财政按省定建设标准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每平方补助500元;对成功创建二级医院,在创建期间的基本建设资金,区财政按省定建设标准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每平方补助750元,不足部份由所在镇统筹解决。

4.大型设备采购补助。对符合年度预算和建设规划的医疗设备购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实行专项补助。实行开发区财政体制的自行承担。其他镇由区财政按省定配置标准内的设备采购价的50%给予补助;对成功创建二级医院,在创建期间的大型设备购置费(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区财政按省定配置标准内的设备采购价的70%给予补助,不足部份由镇和卫生院承担。进口设备的购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项补助。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设备购置费,由所在镇统筹解决。

5.基层骨干人才专项补助。按武卫字(2016)54号文件精神,对确定有基层卫生骨干人才的基层卫生院,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的标准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6.“大学生村医”、“驻村护士”的经费补助。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大学生村医”、“驻村护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缴费单位承担部分由镇财政予以保障,基层工作补助由财政按体制分级承担。

上述各项目的经费保障,实行开发区财政体制的,全额自行承担;其他乡镇实行定额或按比例承担,其中:基本公共卫生补助全额由区财政承担,基本建设、设备采购由区财政实行定额补助,日常运行经费、基层骨干人才专项补助、“大学生村医” “驻村护士”的基层工作补助区镇各半承担。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绩效考核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补助与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根据核定任务完成情况,同比例调整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次年一季度前完成结算。

1.加强财务监管。调整财政补助方式后,赋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充分的管理自主权,由法人代表对财务收支进行日常管理,鼓励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通过增收和节支两个渠道提高管理效率。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内部审计。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督检查,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区卫生计生局要组织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药采购结算工作,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必须按期上解基药款,坚决制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增债务。区卫生计生局和区、镇财政部门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2.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水平。区卫生计生局要合理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基本工作任务,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考核标准体系,提升机构运行活力,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更多更优服务。建立健全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机制,对超额完成基本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水平,一般不超过全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150%;对个别任务繁重、质量优异,且自身经费保障能力较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增幅控制在本单位基准线的10-15%;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延时加班、值班、夜班等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劳动(未能安排调休)的报酬,适当增加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增加幅度按全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15%控制。所有调控增加的经费通过服务收入解决,按不超过单位考核年度收支结余的60%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统筹分配,经区财政、人社、卫计局审批后发放。对基本任务完成不好、综合考核较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内部绩效考核分配应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等医务人员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允许签约服务的全科医生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3.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力度。将机构负责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收入与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机构运营情况、机构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职工平均绩效工资水平挂钩,同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职领导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对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力度。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做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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