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坚决贯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常务副区长受区长委托,代理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区长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先行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方案,供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区长、副区长的领导下,按分工联系和协调相关工作。
十、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
十二、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尊重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发展,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十三、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切实加强社会管理机制和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六、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倡导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十八、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或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由分管副区长牵头,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涉及相关部门和镇、开发区、街道、板块的,应事先征求意见,进行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如有必要,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供选择决定。
二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并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
二十二、区政府根据发展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公布、备案。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其中一个部门为主办机关,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下发。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交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及时报区政府备案,其中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定期向区政府报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
二十四、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下放事项的落实承接工作,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程序,并按照“互联网+审批”的要求推行网上办理,加快构建“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的行政审批新模式,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二十五、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七、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确保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积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深化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材料重点介绍政策出台背景、具体政策措施、利企惠民政策亮点等。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参加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提高政策知晓率,增强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和对经济发展的信心。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区政府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三十二、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要求,完善信访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四、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回应,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五、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相关副区长相互配合。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区政府交办或区领导批示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及时办理并反馈。
三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和系统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各镇、开发区、街道、板块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健全完善工作推进、协调、督查“三大体系”,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完善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做到工作任务可量化、可考核、可追究。
三十八、实行较大突发事件直报制度,一旦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及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到现场指挥处置,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事件上报按有关规定同时报送区长、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二)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三)讨论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和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开发区、街道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以及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街道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区政府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上旬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由分管副区长组织调研、论证和协调,并在常务会议上提出意见,供讨论决策。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法制、审计部门负责人常态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区相关部门、镇、开发区、街道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四十二、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并主持,研究、推进区政府近期重要工作。
四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实行议题征询制,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后报请区长审定。凡列入会议审议的议题,各主办部门必须在会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讨论等工作,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区政府办公室提前一天将材料汇总并分送有关领导。
四十四、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会议纪要经办公室有关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干部奖惩、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相关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须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印发。
四十六、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故不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
四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从紧控制、务实高效、方便基层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注重会议质量和效果。区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并在年初提出会议计划,报区政府审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需报区长批准,由区政府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做好各项会务工作。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参加的全区性大会;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以区政府的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
四十八、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倡导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效率。区政府组织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其它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5小时;有现场参观考察安排的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确有特殊需要会期超过一天的,须经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同意。区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确有必要安排大会交流发言的,原则上每次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交流性大会的发言材料,主办部门要事先审核把关,注意突出典型事例和经验,尽量简短;专题性协调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各部门向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四十九、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获准后方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不得擅自缺席或增加其他参会人员,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大力精简文件内容,压缩文件数量。对不需要发文和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五十一、上级来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编号,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阅批,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区长、副区长阅示。工作人员要按文件办理时限和领导批示及时转办文件。
五十二、各级各部门向区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越级请示;需区政府批复的事项,除领导特别交办和必须直报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会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三、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能通过区政府层层周转。
五十四、各级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公文办理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其中,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五十五、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颁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人事任免等重要公文,应报区长审批。
五十六、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审签或批示。
五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研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办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八、坚持廉洁从政,区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区委实施意见,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发生,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五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压缩非必要开支,建设节约型政府。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者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二、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全面深入了解基层一线的实情、检查决策政策的实效、探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招。区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要减少陪同和工作人员。
六十三、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领导干部外出按规定请假,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向区长请假,各镇政府、开发区和板块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区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区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区监察局,不定期对会议出勤和请销假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四、区政府直属部门、派出机构、上级垂直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五、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政发〔201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