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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后申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办法调整
发布日期: 2017-07-27    来源:武进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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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从2017年8月1日起,调整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办法。

  一、领取条件:

  武进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且本人以该执照按规定缴纳 3个月失业保险后,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二、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数量为本次失业后,失业保险金核定的总额。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请办法及所需材料:

  失业人员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需材料为: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个体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未达到税务起征点、免申报、不纳税的提供税务证明);

  4.证明经营的相关材料、票据、交易单等;

  四、受理程序:

  每月5日前各镇(街道)人社科受理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申请,并收集相关材料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由各镇(街道)将相关材料送到区社保中心窗口审核;当月区社保中心稽核科将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核查其个体经营情况。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其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保留其失业保险金待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

  五、失业待遇不得与养老保险待遇重复享受。凡享受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次失业保险金核定期限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应退回与养老保险待遇重叠享受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对不主动退回的,人社部门将按《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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