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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进区慈善大病保险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武进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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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慈善大病保险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让常州武进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难群众得到更有针对性的帮助,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进一步健全武进区社会救助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商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及时救助,精准救助的基本方针,有效提高部分困难群众抵御风险能力,推进武进区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现将《武进区慈善大病保险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作如下解读: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救助标准

  1.在武进区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武进籍居民。

  2.区委农工办确定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的低收入农户(已建档立卡对象)及民政部门确定的贫困家庭(七类)。

  3.在保险期间(一年)内发生重大疾病就医,在扣除基本医疗费用和大病医疗费用报销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进行相应补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二、部分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及标准

  

  1.在武进区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武进籍居民。

  2.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个人全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符合救助标准,但其未列入贫困要求范围的部分特殊困难的家庭。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三、救助程序

  对以上两类困难救助对象(含当年度死亡对象),实行即时救助方式,救助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提交个人申请书、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及正式发票)。

  2.镇(开发区、街道)民政科对个人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及审核。

  3.保险公司每月定期向民政科收取申请救助资料并核查。

  4.区慈善总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定和备案。

  5.保险公司在手续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救助金。

  四、办法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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