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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实施意见》(常政规〔2012〕4号)、《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16号)和《关于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常房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16年度我市市区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收入标准
1、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由1645元(含)以下调整为1780元(含)以下。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由原来的3290元(含)以下调整为3560元(含)以下。
3、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由3290元(含)以下调整为3560元(含)以下。
二、调整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方式
1、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条件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扩大到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2、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方式从单位申请调整为单位申请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