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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一:4月起按新费率征收生育保险费
为切实保障武进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武进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自今年4月1日起,武进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8%。新费率从2017年6月起执行,补收4月至5月期间生育保险费。
看点二:7月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武进区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参加武进区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171元、下限为2940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武进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分为18171元、6057元、3634元和2940元四档;当期缴费年度内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缴费。参加武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2940元。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为:3797元。
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519元。
看点三:失业保险费再降低0.5个百分点
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武进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0.5%,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继2016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的再次降低,从2017年6月起按新费率执行,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1-6月失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退费。
费率调整后,预计全年可降低全区企业成本6400万余元。7 月起,失业保险费退费工作正式启动。此次退费共涉及参保单位18000 余家。
看点四: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出现调整
6月29日,常州市人社局向社会公布了最新修订完善的《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参保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科学设定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此次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原办法规定的一年改为两年。以两年为周期,一是能更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二是能更大限度地将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统计在同一个周期内,以避免因同一工伤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两次不利影响。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在费率浮动档次方面同国家和省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3、尽量扩大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情形。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是上浮还是下浮,主要是依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来确定的。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免于纳入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包括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4、尽量放宽触发费率上浮的条件。仍旧沿用原办法较为宽松的费率下浮条件,同时尽量放宽触发费率上浮的条件。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超过150%,费率才上浮一档,超过200%才上浮两档,更能体现社会保险制度风险互济的特点。新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预计每年约为常武地区的用人单位减负2000万元左右。
5、合理设定费率不得下浮的条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的情形作了“一增一减”。考虑到“因工死亡人数”和“支缴率”在统计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合性,本着“一事不再罚”原则,取消了“因工死亡1人以上的”情形。另外增加了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以此促进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6、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因此次将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原办法规定的一年改为两年,同时2016年7月1日已经按照原办法对用人单位的费率进行了浮动,为确保平稳过渡,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设定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新老办法过渡期”。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2017年6月的实际费率执行,其中,实际费率高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