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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我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有关规定,结合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73号)文件通知,将我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从2017年6月起开始按新费率执行,并补收4月至5月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