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涉及“放管服”改革等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
注:转载来源于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转载时间2017年11月2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6月6日
苏国税发[1995]344号
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0年7月17日
苏国税发[2000]332号
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下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函
2002年6月4日
苏国税函[2002]196号
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2月18日
苏国税函[2004]52号
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2004年3月30日
苏国税函[2004]122号
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2月27日
苏国税函[2005]437号
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4月13日
苏国税函[2009]106号
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7月27日
苏国税函[2009]232号
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12月21日
苏国税函[2009]354号
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年5月24日
苏国税发[2010]091号
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预征率等问题的公告
2010年9月6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1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2010年9月7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1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部分纳税申报期的公告
2016年4月29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8月31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失效或废止条款
备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7月28日
苏国税明电[1999]24号
第二条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已废止该文件第三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4日
苏国税发[2003]241号
第二条第一款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已废止该文件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供电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17日
苏国税函[2005]345号
第三条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已失效该文件第四条第二款。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已废止该文件第一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8月7日
苏国税函[2006]289号
第二条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4月27日
苏国税发〔2009〕079号
第三条废止,附件二废止;第五条第一款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已废止该文件第四条第四款;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已废止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附件五)”、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和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文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10月11日
苏国税函〔2009〕290号
第二条、第三条“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结合汇缴风险项目审核工作,完成对纳税人的重新鉴定”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四条“年度结束以后对以后年度确需核定征收的,基层国税机关实地调查并提出鉴定意见后报县级国税机关复核合议”中的“实地调查并”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对第三条中“鉴定工作结束后,年度内对征收方式不再调整”废止;第四条“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废止;第五条第一款废止;第五条第二款第2条“增值税出口退税分类等级管理的A类和B类纳税人”第3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废止;第六条废止;第七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