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惜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141户单位: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非正常户管理,暂停你单位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7年10月11日
下载附件:非正常户公告20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