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金供求和业务运行的变化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公转商补息贷款有关规定明确如下意见:
1.公转补息贷款可贷额度按主借款人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借款人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
2.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还清后,借款人第二次申请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际利率计算补贴利息差额。
不对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发放公转商补息贷款。
3.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担保模式由贷款银行选择确定,可采用住房置业担保模式,也可以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模式,均不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借款人终止补贴利息的情况,在原有五条之外补充增加一条:借款人或配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转商补息贷款后,如未按约定期限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际用于偿还公转商补息贷款的。
5.本通知自2017年3月30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