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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业务指南
索 引 号: 467286401/2017-0001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 2017-06-12 发布日期: 2017-06-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出本市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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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业务指南
 

   政策要点:

   1.职工调离本市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已在外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

   2.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未还清的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封存或被冻结的职工不能办理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本市手续。

   3.职工转出本市,应授权转入地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本人信息及转入联系函传递到我中心。

    

   申请材料: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平台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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