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上级党委、政府的相关要求,现就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
(二)依法依纪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确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符合宪法、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
(三)决策公开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执行和风险防控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提高公众知情率、参与率,促进党内民主进一步扩大、权力更加透明公开、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四)督查追责原则。科学界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规范领导集体及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接受组织、群众监督,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二、内容及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过程中,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党的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重大问题;
3、本镇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的研究确定;
4、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的研究决定;
5、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
6、本镇范围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抗灾救灾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
7、涉及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基层群众重大切身利益事项的研究决定;
8、全局性、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安排;
9、应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奖惩
1、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调动、任免、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提名;
3、武进区委区政府以上、常州市各条线以上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推荐申报;
4、其他重要组织人事工作。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财政性资金、村(社区)集体资金投资,镇所属国有、集体或国有、集体控股公司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2、镇、村(社区)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3、镇级财政部门安排的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
4、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采取非公开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明确承包方的;
5、本镇大宗不动产购置、国有和集体资产及国有土地处置;
6、对内对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7、年度重大实事工程项目及其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
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3、超预算的资金使用;
4、重大工程项目变更(单项变更增加费用在1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超出概算20%的);
5、工程建设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勘察、监理、设计、咨询等服务机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6、日常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单项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资金使用。
三、机制和程序
(一)议事决策机制
1、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镇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2、重要政策、重大决定和重要人事任免、奖惩问题,可先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书记办公会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
3、为科学调度、安排、研究、处理行政工作重大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也可以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
(二)酝酿准备阶段
1、确定决策议题。议题原则上由镇党、政主要领导提出,也可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或书记办公会研究确定。
2、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进行前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
3、充分协商沟通。初步意见形成后,相关领导通过适当形式进行沟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未经过充分协商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4、提出决策提议。决策基本方案形成后,由分管领导审核,经镇党、政主要领导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均可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决策提议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三)集体决策阶段
1、集体研究决定
(1)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需逐个明确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最后由党、政主要领导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4)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会议纪律要求
(1)按要求执行回避规定,会议在讨论与参会人员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2)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个人意见建议等,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3)对参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记录完整并存档,重大决策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程序严格、操作复杂、专业性强的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四)执行决策阶段
1、经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组织报告。
4、建立健全决策督查制度,镇纪检监察与相关部门负责“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监督检查
(一)镇党政领导班子要对本镇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法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应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确保镇领导班子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三)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和按规定不需公开外,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集体决策提供真实信息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执行过程中因主观过错造成重大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镇党委会进行检查;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