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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前黄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592/2016-0001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前政发〔2016〕26号 发布机构: 前黄镇  
产生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6-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前黄镇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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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前黄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前政发〔2016〕26号
 

关于印发前黄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单位:

经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前黄镇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前黄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附:前黄镇绿化管理办法

附件1:前黄镇绿化带使用审批流程

附件2:绿化带使用审批表

 

前黄镇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前黄镇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镇区绿化长效管理,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武进中心城区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前黄镇农技农机站是本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绿化工作。

  第四条 依法批准的镇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前黄镇农技农机站的意见,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镇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六条 镇区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征求前黄镇农技农机站的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前黄镇农技农机站应当参与审查。

    镇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前黄镇农技农机站备案。

  第七条 镇区绿化的管理和养护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各类公园绿地、镇区范围道路绿化由前黄镇农技农机站组织或者落实管理和养护;

  (二)单位附属绿化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三)各村居住区绿化,由各村负责养护管理;    

(四)建设工程质保期范围内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镇区绿地,已占用的绿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确需占用镇区绿地的,应当经前黄镇农技农机站审核同意,并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相应面积的同类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建设单位应补偿重建绿地的相关费用,由前黄镇农技农机站统筹安排易地绿化。

  第九条 因本镇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前黄镇农技农机站审核同意。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镇区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报前黄镇农技农机站批准。

  (一)严重影响采光、通风和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因镇区建设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第十一条 镇区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的,应当报前黄镇农技农机站批准。

  (一)因镇区建设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采光、通风和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经批准同意迁移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迁移后树木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第十二条 镇区中的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进行非养护性重修剪的,必须报前黄镇农技农机站批准,并按照兼顾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一)影响采光、通风和安全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三)影响管线安全、交通指示等公共设施的。

  第十三条 确需调整改造已建成的各类绿地的内部布局的,应当报前黄镇农技农机站批准,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本镇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应当经前黄镇农技农机站审查,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规定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古树名木的迁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实施。

  第十五条 本镇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前黄镇农技农机站确定保护措施。

  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前黄镇农技农机站备案。

  第十六条 前黄镇农技农机站应当加强对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黄镇农技农机站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盗树木,擅自采花、采果,在树干上刻划、敲钉、拴挂、缠绕,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污水、废渣,堆放物料、焚烧、挖泥取土、借树搭棚、种植蔬菜的;

  (二)擅自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偷盗、损坏绿化设施或者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标语牌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前黄镇农技农机站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镇区绿地范围内进行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前黄镇农技农机站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各村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前黄镇绿化带使用审批流程

 

第一步:由使用绿化带的单位或个人向农技农机站提出申请;

第二步:先由农技农机站派员现场勘查,测面积及估价格,再会同绿化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三步:分管领导审批,如领导批准由单位或个人交复绿押金或绿化损失费(原绿化价值的2-5倍)于财政所再进行施工;

第四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要求施工,农技农机站全程监管;

第五步:单位或个人施工结束,复绿到位,养护一年成活后,由农技农机站检查验收合格,再退还押金;

第六步:单位或个人未批准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或未按照批准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由农技农机站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并估算绿化损失要求进行赔偿,拒不配合者由区一级执法,强制执行。

 

                  

 

 

 

                                    

 

 

 

 

 

 

 

 

 

 

附件2:

 

单位名称

(个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方式

 

工程概况

 

复绿

计划

 

初步确定

复绿费用或

(绿化损失费)

 

绿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农技农机站、交管所、城管中队)

 

绿化工作分管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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