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单位:
为依法保护耕地和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全镇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部、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和《常州国土资源局、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15]190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武政办发〔2014〕101号)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正确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3、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普通塑料大棚、小拱棚(遮阳棚)、地膜覆盖等生产设施用地保持原地类地貌、未固化地面且没有破坏耕作层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
本着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设施农用地的功能分区,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用地规模:
(一)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内的,附属设施(看护管理等辅房)用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如下:项目区规模10亩(不含)以内的,附属设施用地48㎡以内;10亩以上、20亩(不含)以下的,附属设施用地72㎡以内;20亩以上、30亩(不含)以下的,附属设施用房96㎡以内。
(三)规模化种植面积5亩及以内的,原则上不得建设任何形式的附属设施;5亩以上、10亩(不含)以下的,附属设施用房48㎡以内;10亩以上、20亩(不含)以下的,附属设施用房72㎡以内;20亩以上、30亩(不含)以下的,附属设施用房96㎡以内;30亩以上、50亩(不含)以下的,附属设施用房120㎡以内。
(五)、农业项目超过上述规模的需纳入区级管理,按照常国土资发[2015]190号文有关规定,报区各有关部门联合审核批复。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设施建设优先考虑盘活利用现有的存量设施用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1、按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要求,严格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申报环保科、兽医站要参与前期把关。对禁养区和不符合农业发展规划的禁止新增项目和原有设施扩建,对非禁养区和同时符合农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审批实行一事一议。
2、农业设施用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应采用简易结构或临时活动板房。建房(鸡棚、鸭舍等)檐口高度不得超过2.2米,农业附属设施临时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2.8米。对粮食烘干、特殊大型农机具等用房的建(构)筑高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应尽量安排在设施农业项目区的边角位置,同时,也要避开交通干道。进出道路及场地以达到最基本使用要求为宜,坚持节约用地原则;道路及场地原则上不得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
(三)、复垦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
1、保证金的缴纳
(1)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缴纳基本农田占补费用和复垦保证金,在未有新的收费标准文件之前暂按武政办发〔2014〕101号文标准执行。
(2)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原则上不得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确需硬化的,也应该减少损害耕作层并易于复垦,申请人按照15元/平方米缴纳复垦保证金。
(3)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确需建临时用房的,建筑方案需经建设、国土部门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并纳入临时建筑管理,不得改作其他非农业用途。其中新建硬化场地和搭建简易结构临时用房的,按照36元/平方米缴纳复垦保证金;非简易结构临时用房按照90元/平方米缴纳复垦保证金。
(4)农业设施用地建设申请人必须同时缴纳5000元/户的建设管理保证金。
2、保证金收缴管理和返还
镇级管理的农业设施用地复垦保证金和建设管理保证金由镇财政设立专户按区统一要求和标准收缴管理。
在农业设施用地建设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经镇村两级复核,建设规模符合备案审批要求的,建设管理保证金予以退还。
申请人终止农业生产活动后,应按要求拆除相应建筑和硬化地面进行复垦,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因政府规划、土地征收等原因需要时,申请人应无条件配合政府工作自行拆除,政府退还复垦保证金。申请人拒不履行的,所交复垦保证金予以没收,由镇政府组织拆除并复垦。
四、规范设施农用地办理程序
6、经营者向镇财政所缴纳基本农田占补费用、复垦保证金和建设管理保证金。
7、办理《武进区前黄镇设施农用地申报备案表》。
五、监督管理
1、各村应对照本规定及项目《备案表》规定,对本村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项目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要求其立即整改,同时向镇国土所、城管中队汇报。
2、镇国土所、城管中队要加强对农业设施用地项目进行跟踪监督,通过巡查或举报、汇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其立即整改自纠。对未经备案审批建设的和擅自改变已审批事项的行为,经劝阻不立即停工、整改的发现当天组织拆除。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开始执行,前政发【2014】47号《关于加强前黄镇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停止执行,未经备案审批的按国土卫片执法的要求予以处理,并纳入生态补偿考核管理。
前黄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