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清理登记工作。现将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卫生院、自来水厂、标准厂房、安置房剩余房源、商铺及相关改制企业所属的集体资产。
二、清理内容
(一)土地。包括全部产权、部分产权、无产权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及附属物、活动中心及附属物、其他用房及附属物。
(三)固定资产。包括各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单位自身购置、上级部门拨给、单位之间相互调剂、社会捐助等各种方式获取的各类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四)原相关改制企业的集体资产。指原改制企业未转让结算的土地、转让结算款、相关设备设施款及应收账款。
(五)安置房清理。指各安置小区剩余的安置房、车库、商铺等。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国有资产清理登记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国有资产清理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检查、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财政所、学校、医院相关人员实时做到账面资产、实物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一致。
2、各单位在清理登记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在清理登记工作中,如发现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或被占用、借用等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单位自身无法解决处理的,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对清理工作中发现人为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流失、损坏问题的,要向纪检监察等部门报告,并从严查处。
四、清理时间
全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理登记工作,从5月18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其中5月18日至5月31日,各单位自行组织盘点清理工作,填写清查登记表后上交财政分局;6月1日至6月30日,财政分局相关人员对清查登记情况逐一清理核对;7月1号至7月31日,财政分局相关人员将核对信息进入软件系统管理。
前黄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