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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雪堰镇重点项目代办服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541/2016-0004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雪政发〔2016〕67号 发布机构: 雪堰镇  
产生日期: 2016-08-02 发布日期: 2016-08-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雪堰镇重点项目代办服务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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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雪堰镇重点项目代办服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雪政发〔2016〕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重点项目审批服务效能,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雪堰镇重点项目代办服务管理制度(试行)》,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

雪堰镇重点项目代办服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重点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关于实施重点项目代办服务制度的意见》(武政办发[2014]95号)和《关于印发重点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办发[2015]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雪堰镇重点项目代办服务管理制度(试行)。

一、代办服务组织体系

(一)成立镇重点项目代办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相关镇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镇纪检监察、经发、建管、环保、土管、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设立镇重点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代办服务中心),在镇代办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镇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的委托代办。镇代办服务中心与镇便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

(三)组建代办、协办服务工作和委托代办联络员队伍。代办服务中心应指定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代办工作,镇其他相关部门派员协助代办工作;委托代办项目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代办服务联络员,负责与镇代办服务中心、代办员的沟通衔接。

二、代办服务范围内容

(一)代办服务范围

1. 列入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

2. 列入区年度《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重点建设项目》白皮书的项目;

3.其他需要代办服务的项目。

以上重点项目原则上不包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代办服务内容

1. 代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从立项到竣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2. 根据项目单位实际需要,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各类竣工验收、房屋权证和各类公共服务事项。

项目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办。

三、代办服务操作流程

在投资者自愿委托的前提下,按照“主动对接、委托受理、任务分配、双方对接、正式代办、定期反馈、代办完成”的程序实行代办服务。

(一)镇相关部门就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办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指导代办员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 对符合代办条件的项目,填写《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三)镇代办服务中心接受委托代办申请,明确代办员并下达代办任务。代办员在接到代办任务后,应及时主动与项目单位联系,收集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手续的相关资料,积极开展项目代办工作,并填写《项目代办工作日志》。

(四)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代办项目办结单》,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

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并向区代办服务中心报结。

四、代办服务协调机制

(一)镇代办服务中心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推进项目代办进度。

(二)对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代办员要及时报告镇代办服务中心。镇代办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了解、认真分析代办服务事项主要矛盾,并及时协调解决。如有必要,应及时提请镇代办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如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填写《代办项目协调申请表》提请区代办服务中心协调。

(三)镇代办服务中心和代办员对需要提交上级协调的事项,要做好情况掌握、资料收集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已提交上级协调的事项要做好协调跟踪,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协调完毕的事项要继续做好跟踪服务,确保代办工作继续进行。

五、代办服务监督考核

(一)镇纪检监察部门对代办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相关人员在代办过程种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镇代办服务中心对代办项目实行跟踪监督,采用座谈交流、定期回访等形式,听取对代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完善代办工作机制;对代办员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服务质量、纪律执行等情况进行考评。

六、其他方面

(一)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镇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二)本制度实施后,如相关规定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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