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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户有所居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648/2016-0002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南街〔2016〕67号 发布机构: 南夏墅街道  
产生日期: 2016-12-12 发布日期: 2016-12-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户有所居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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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户有所居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南街〔2016〕67号
 

各行政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户有所居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户有所居保障办法(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户有所居

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户有所居,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试行办法》,并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户)是指按照《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试行办法》规定确定的对象,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居民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组织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股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基本成果,以户籍关系为主要依据,结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综合考虑。

第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1、户籍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生产、生活在本村组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2、因婚姻、收养、血缘等关系,经当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意,办理合法手续并入户本村、组的农村居民;

3、本村委会、村民小组输送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服役8年以内),在校大中专学生(军校生除外);

4、户籍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现服刑的原农村居民;

5、因国家移民政策,依法迁居到当地的农村居民;

6、离异后未再婚,且户口仍保留在本村组的妇女。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的行政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2、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的县属大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3、三期士官(服役不少于12年)以上的士兵、在部队已转干的军人;

4、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本村组农村居民;

5、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的人员。

第六条  农村居民户的认定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承包户作为界定农村居民户的基础数据,农村居民户中每一个成员应当取得所在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居民户:

1、户籍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在本村组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农村居民户;

2、因国家移民政策原因,整户迁居并户籍在本村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农村居民户;

3、因非独生子女家庭,子女达到婚龄或者已经结婚成家、需要分开居住而形成的新农村居民户;

4、因夫妻离婚,一方系非独生子女、未享受过宅基地并且回原居住地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农村居民户;

5、因其它原因户籍不在本村组但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承担相关义务的对象;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农村居民户:

1、已经依法撤村建居的原农村居民户;

2、已经拆迁安置的原农村居民户;

2、整户户籍迁入到其他县级行政区域的走空户;

3、户籍由外地转入本行政区域的“空挂户、挂靠户”;

4、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依法取得农房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对象可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依法表决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十条  保障对象由村组初步确认后,应在村委公示栏进行公示;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进行公示。

保障对象认定结果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依法表决同意,报开发区国土资源所、街道经管办、建管所审核,经南夏墅街道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南夏墅街道建立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每年更新一次数据库。对于新增成员资格的认定和原成员资格的灭失,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公示,公示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予以认定后于每年2月统一上报街道农村宅基地制度试点工作机构或经管办。

南夏墅街道经管办负责数据库的更新和日常管理。

村民委员会对成员资格的变化有主动核验的职责,主动提醒新增成员资格认定申请,主动备案原成员资格灭失,并列入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二条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过《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上限140平方米标准。

第十三条  以三人(及以下)一户为基本户,建筑占地面积80平方米,每增加一人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与大龄青年照顾2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分户必须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独生子女与父母不得分户。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子女达到婚龄且居住拥挤、确实需要分居的,可以由户主申请分户。

宅基地申请审批办法和流程,参照《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在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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